关于征求东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支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运作规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1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18〕10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出台《东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增强本《办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执行性,现将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欢迎各部门、组织和公民登录并予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19年6月26日下午下班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东兰县财政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778-6326778,邮箱 dlcz6326778@126.com)。
***: 《东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东兰县财政局
2019年6月25日
东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支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运作规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1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18〕10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的土地增减挂钩项目。
第二章 项目资金的收入缴存
第三条 实施增减挂钩通过调剂、交易等使用方式取得的收益形成的土地出让金收入金额缴入当地国库。
第四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增减挂钩相关收入管理,确保及时足额缴库,及时支付投资成本,不得随意减免或返还相关收入,也不得账外设账、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五条 由投资方在东兰县开设专门银行账户,作为土地增减挂钩项目收支的指定账户,报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备案管理。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复垦资金由投资方出资。
第七条 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复垦主要内容有:项目选址、规划设计与勘察、项目申报、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所需资金由投资方筹措,推进项目实施。投资单位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相关规定执行,并承担投资风险。
第八条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形成的收入应由财政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严格管理:
(一)按规定通过审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补助、安置点征地费用、扶贫产业等脱贫攻坚工作。
(二)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农村基础设施指为农村村屯中的道路、供水、供电、排水、照明、公共绿地、修小果园、小菜园、小花园和改厕改厨改圈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用于支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费用。包括项目所在乡镇、村、屯的田间道路、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和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公共公益设施建设费用。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设立复垦专项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在项目资金使用时,要严格在专户中实行“报账制”管理,并按项目设立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项目终止时,要及时清算资金,并按规定撤户。
第十条 投资方提出用款申请时,报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审核并报批准后,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复垦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应严格执行财政结算的有关规定,项目支出的原始凭证应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要加强项目及资金的使用管理,投资方按项目建设要求,做好项目的设计、预算、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竣工结算、工程审核、资金审计决算等工作,及时做好增减挂钩指标结算,规范项目资料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复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复垦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制度,确保资金运作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加强复垦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对于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复垦专项资金的,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22年12月31日。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