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关于编制上海司法行政工作
市监狱管理局、市劳教局、市社区矫正办、上海政法学院及局属单位,各区县司法局,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11月11日市政府“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会议和11月16日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将编制《上海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纲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编制上海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纲要的意义
“十二五”时期(2011―2015年)是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的重要时期,也是上海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重要时期。编制上海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是总结“十一五”时期发展成果、发展经验和不足的过程,是分析把握下阶段工作形势、谋划工作思路和部署的过程,是凝聚人心、形成共识、解决难题、探索思路的过程。编制好上海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有利于本市司法行政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加强司法行政改革与发展的前瞻性和宏观性思考,有利于加强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整体部署和工作指导,有利于主动把司法行政工作纳入全市整体发展规划,推动上海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二、编制上海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规划的总体安排
总体上分三个阶段:
(一)部署动员阶段(2009年11月―12月)。11月16日,市司法局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部署了编制上海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规划工作,正式启动规划编制工作。12月份,将召开专项工作会议,传达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研究部署上海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二)调研起草阶段(2010年1月―12月)。2010年上半年,按照业务工作,由分管局领导负责,相关业务处室通过召开座谈会、专家咨询会、征集调研论文等多种形式,具体组织开展专题研究,提出各业务条线“十二五”规划工作基本思路及基本内容。2010年第3季度,由市司法局办公室根据各业务条线“十二五”规划工作基本思路及基本内容,牵头拟写《上海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第4季度,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对“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司法部、上海市“十二五”规划,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
(三)提交审定阶段(2011年1月―3月)。将《上海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纲要(审议稿)》提交市司法局党委会审定。根据党委会意见再进行修订,修订后上报司法部、市政府,并印发全系统。
三、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市司法局成立上海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吴军营担任,副组长由市司法局副局长史秋波、邰荀担任,成员由局政治部副主任、市社区矫正办副主任和局办公室、监狱劳教政策研究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法制宣传处、依法治市工作处、律师工作管理处、公证工作管理处、法律援助工作处、基层工作处、司法鉴定管理处、法制处、监察室、政治部组织干部处、人事警务处、宣教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由市司法局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推进“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市监狱管理局、市劳教局、上海政法学院要根据总体安排,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组织编制本单位“十二五”规划,并确定一名编制上海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规划联络员,名单报市司法局办公室。
(二)要准确把握当前形势。要准确把握当前社会发展的形势。当前上海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但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等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面临的压力明显增大,司法行政工作如何更有效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深入认真研究。要准确把握当前经济发展的形势。上海正处建设“四个中心”的关键时期,司法行政工作如何在服务好“四个中心”建设的同时,推进自身工作更好地发展,需要深入认真研究。
(三)要深刻领会上级精神。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以及九届市委九次全会精神。当前,市委、市政府、司法部及市委政法委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首要职责,监狱劳教工作的首要标准、场所监管安全,大调解格局构建,律师业的发展,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等工作,作了一系列指示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这些重要的指示精神,有机地融入到上海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规划,使规划既贯彻上级精神,又符合上海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在编制过程中,要注意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单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原则,统筹兼顾,科学合理确定规划的目标和指标。
(四)要高度重视编制过程。开展上海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规划工作,既要编制出一个符合科学发展的有前瞻性、操作性的规划,又要高度注重规划编制的过程,充分集中民智、集思广益、群策群力、解放思想、开启思路,使编制过程成为一个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的过程。要形成对重大问题深入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的机制,通过大讨论、广论证等形式,让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充分发表意见。要听取社会有关方面和群众的意见,使规划更具群众基础,更利于服务民生。要充分听取区县司法局、各直属单位、各监所的意见,使规划更科学,更容易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