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公告(一)
因陈长顺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一案,本机关依法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在X844线K4+800M至K4+820M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砖混结构房屋1处,占地面积51.33平方米的决定,并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向陈长顺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文号:桂凌交综强执决〔2020〕002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有关当事人应当在 2020 年 10 月 21 日之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房屋。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凌云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0年4月22日
(联系人:李浩行 联系电话:0776-7617928、7612069)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