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公布09年第一期医疗机构采购药品供应和最高零售价格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关于公布本市2009年第一期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沪价费(2009)014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药品经营单位:
根据本市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现公布本市2009年第一期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请遵照执行。其中,凡属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公布价格的药品,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加价率执行。
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要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2009年第一期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表》
上海市物价局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11 09:33:56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