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业局关于开展春季行动的通知
沪林〔2010〕46号
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市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及全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春季行动”的通知》要求,自2010年4月10日至6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代号“春季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春季行动”,集中查处一批大案要案,遏制涉林违法犯罪势头,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有力保障本市林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二、工作重点
1、重点打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木材,放火或失火烧毁森林,非法征占用林地等行为。
2、重点清理整治木材转运场所、木材加工经营场所、建设工程占用林地项目及毁林案件等。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4月10日至5月10日为排查摸底阶段,积极排查案件线索,全面掌握辖区内破坏森林资源情况。
第二阶段:5月11日至6月20日为打击阶段,集中查处大要案件,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着力解决破坏森林资源的突出问题。
第三阶段:6月21日至6月30日为总结提高阶段,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探索林业执法和森林资源保护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保护森林资源的严峻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开展专项行动作为促进林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由蔡友铭副局长任组长,局林业处、市林业总站、市绿化市容投诉受理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林业处,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2、重拳出击,依法治理。各区县要集中力量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对构成犯罪的案件,要提请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媒体曝光的问题,要高度重视,立即核实,依法妥善处理,及时消除影响;要集中清查林地征占用情况,发现非法征占用林地的,一查到底,彻底整治;要集中清查高火险区域的野外用火,严防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
3、大力宣传,广泛动员。各区县林业部门要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切实提高广大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增强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要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成效和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展现林业部门打击犯罪的决心,树立林业部门的执法权威。要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加强林木采伐、林地征占及重大工程建设中涉林事项的指导和服务,保进本市林业持续健康发展。
4、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反馈行动进展情况。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在4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贯彻落实情况、6月25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和“战果统计表”报送我局林业处。发现重特大案件和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联系电话:52567406,传真:52567297,
电子信箱:wyx@sh1111.gov.cn。
特此通知。
上海市林业局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