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等关于废止部分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1年10月27日
沪价督(2011)009号
各区县物价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根据2011年4月1日起修订施行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际,经研究,现决定废止以下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规范性文件,请予执行。
1、关于发布《上海市各区县1996年度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的通知(沪价房[1996]157号);
2、《关于做好1998年度调整普通内销商品住房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的通知》(沪价房[1997]342号;
3、《关于规范住宅管理的空关、代理经租、办理入住手续等收费问题的通知》(沪价房[1997]346号);
4、关于取消空房看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价房[1998]147号);
5、关于对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规定解释的通知(沪价房[1999]024号);
6、关于居住小区内机动车辆停放等问题的复函(沪价房[2000]148号);
7、关于长宁区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能否收取二手房买卖后进退户费的请示》的复函(沪价商[2003]029号)。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