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关于本市进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2005年02月08日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人: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2005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时间:2005年2月20日至3月31日,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1时30分、下午1时30分至5时。
二、备案地点:吴兴路225号2307室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处。
三、备案对象:本市2002年、2003年、2004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从事法律职业(即尚未被任命或批准为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执业律师、公证员)的所有持证人。
四、备案程序:1、网上申请。持证人先登录上海司法行政网或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年度备案网上申请流程附后)。2、现场备案。持证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处盖章确认。
五、委托备案:被委托人须持委托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方可进行委托备案。
联系电话:021-***743238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ОО五年二月七日
年度备案网上申请流程
→打开网址:www.sk.justice.gov.cn
→在快速通道中点击“年度备案”(或点击备案登记下的“年度备案”)
→请输入证件号码、资格证书号码及证书取得年份
→备案申请―提交信息,仔细核对所有的信息(对打红色星号的内容可以修改,也是必填项)
→点击“提交”按钮
→系统提示:提交备案申请成功!
注:1、证件为身份证请填入报考时的身份证号。
2、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需登陆本系统进行当前年度的年度备案。
3、本人在每年第一季度的规定时间内,携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及相关材料到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进行现场备案登记。
地址:上海市吴兴路225号2307室
电话:021-***743238传真:021-***742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