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关于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监督检查通知2012年07月23日
关于对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上海市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规定》的规定,现就对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2012年6月30日前获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人员(下称执业人员)。
二、检查期限
2012年7月9日至2012年8月10日
三、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书面方式,执业人员应提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登记表》1份(下称《登记表》)。
四、检查程序
1.市司法局公布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期限。
2.执业人员填写《登记表》后,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基层法律服务所还应当在《登记表》上注明是否继续聘用执业人员;如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与执业人员的聘用关系或执业人员从基层法律服务所离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还应当另行出具执业人员终止执业证明。
3.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8月10日之前将本所执业人员的《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地区县司法局。
4.各区县司法局应在8月17日之前,将本区县的《不再继续执业人员汇总表》与监督检查材料一并报送市司法局。
五、其他事项
各区县司法局应在此次监督检查过程中,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本区县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状况认真进行一次梳理,以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活动的监督指导。
1.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填报《基层法律服务所机构信息统计表》1份,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由区县司法局报送市司法局。
2.对于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或已从基层法律服务所离职的人员,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将其执业证书收回,并随终止聘用关系或离职证明一同送交区县司法局后,报市司法局办理注销手续。
3.请各区县司法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工作,如有情况请及时与基层处联系,联系人:黄文新,电话:24029975。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1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