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法制办关于举行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2016年09月03日
为提高政府规章制定的公众参与度,进一步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市政府法制办拟于2016年10月中下旬左右召开《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议题
本次听证会主要针对《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中影响较为广泛、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的问题进行听证。听证议题主要包括:
1、《办法(草案)》对物业服务企业规定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义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住宅物业管理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否合理、可行?
2、《办法(草案)》将适用范围定位于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参照执行,是否合理、可行?如果将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纳入适用范围,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应该包括哪些规范内容或者哪些具体措施?
(详见***一)
同时,也将考虑选择听证会报名者提出的其他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听证。
二、听证代表的组成和产生
本次听证会拟安排听证代表14人,包括:市民代表4名,业主委员会代表1名,居委会代表1名,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代表1名,物业服务企业代表1名,街道办事处代表1名,公安派出所代表1名,市人大代表1名,市政协委员1名,专家学者代表1名,律师代表1名。
市民代表通过报名遴选方式产生,其他代表通过报名遴选或者相关单位推选后由我办邀请的方式产生。
听证代表的名单将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
三、报名办法
有意参加听证会的市民请填写***二《听证代表报名表》,并于2016年9月20日前以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市政府法制办社会法规处(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邮编200003,电子邮件地址:fzbshc@shanghai.gov.cn)。
四、其他
本次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我办在报名的市民中遴选后产生。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9月2日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
立法听证议题
议题一:《办法(草案)》对物业服务企业规定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义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住宅物业管理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否合理、可行?
背景介绍:通常住宅小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其中,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是物业服务企业的一项重要义务。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对这方面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消防安全方面究竟需要承担哪些具体义务,特别是住宅物业管理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如何确定,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上海市消防条例》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2016年3月22日实施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GA1283-2015),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的具体职责作了规定。《办法(草案)》在此基础上,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并特别强调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住宅物业管理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有助于落实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因此,《办法(草案)》的相关规定是合理、可行的。
观点二: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是民事合同关系,其基于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相应服务,《办法(草案)》不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规定太多义务。业主希望获得消防安全方面的具体服务内容,可以通过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约定。而且,物业服务企业是接受业主委托对住宅物业管理公共区域进行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是作为委托方的业主,而非作为受托方的物业服务企业。因此,《办法(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合理也不可行。
观点三:物业服务企业除了承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也需要承担公共安全方面的法定义务。《办法(草案)》可以对物业服务企业设定具体的义务,但现在所列的每一项义务是否都合理、可行,还需要仔细斟酌。同时,由于业主都是分散的个体,由业主作为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不现实,因此,《办法(草案)》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住宅物业管理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合理、可行的。
草案相关规定: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组建志愿消防队;
(二)配合公安派出所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落实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三)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时劝阻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违法行为;
(四)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保障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被占用;
(五)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月应当至少开展一次灭火、救生技能训练;每年应当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至少进行一次以上消防设施、器材使用、灭火和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演练;
(七)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人员)
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住宅物业管理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派驻住宅小区的负责人应当全面做好住宅物业管理公共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议题二:《办法(草案)》将适用范围定位于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参照执行,是否合理、可行?如果将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纳入适用范围,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应该包括哪些规范内容或者哪些具体措施?
背景介绍:以是否实施物业管理为区分标准,现有住宅小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了物业管理,另一类是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据统计,目前全市约12100个住宅小区中,实施物业管理的有约10600个,占87.6%,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有约1500个,占12.4%。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而言,由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与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相比存在明显不同。《办法(草案)》主要是针对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进行规范,并明确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含商住楼、综合楼的住宅部分)消防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管理可参照执行。
观点一:《办法(草案)》将适用范围定位于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可以对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作出合理分配,而且,2016年3月22日实施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GA1283-2015)的适用范围也是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参照执行。因此,《办法(草案)》目前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合理、可行的。
观点二:与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相比,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特别是一些老旧小区,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可能更容易出现问题,更需要进行规范。《办法(草案)》将适用范围局限于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缺乏专门的规定,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管理漏洞。因此,《办法(草案)》目前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够合理,建议将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也纳入适用范围,并增加相应规定。
草案相关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含商住楼、综合楼的住宅部分)消防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管理可参照执行。
听证代表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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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手机: 固定电话: |
联系地址、邮编 | 地址: 邮编: |
对主要议题的观点 | 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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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2: | |
关于其他问题的建议或者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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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1.报名者请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和观点。2.报名者应当能按时全程参加听证会,并能正常陈述意见;同意公开必要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职业等)。3.报名者填写报名表后,请于2016年9月20日前邮寄至市政府法制办社会法规处(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邮编200003),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fzbshc@shanghai.gov.cn。4.市政府法制办将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向经选定的听证代表和旁听人员发送听证会通知,告知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请听证代表和旁听人员携通知参加听证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