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派遣劳动者超10应当报备调整用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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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5日发表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市人社局近日发布通告,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2014年3月1日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本单位用工总量10%的用工单位,应当将超比例调整用工方案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社局备案。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的《上海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办法》,用工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上海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备案申请表》和调整用工方案。调整用工方案应当包括:针对《暂行规定》施行(2014年3月1日)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规定比例的各项调整措施;按照《暂行规定》要求,2年内调整降低比例的时间进度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备案时间为通告发布之日至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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