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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收安置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9月13日发表  

为加快推进大新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改善我县老旧城区群众居住环境,确保老旧城区居民搬得出,危旧房拆得动,安置房住得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崇左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崇政发〔2013〕24号)、《崇左市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收安置补偿实施细则》(崇政办发〔2014〕75号)等精神,我局结合我县实际,草拟《大新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收安置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拟公告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公告专栏,以征求广大人民群众意见,公示期为30日(2019年10月25日-11月30日)。 对公告的《大新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收安置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如有异议请以书面的形式,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于2019年11月30日前邮寄或直接送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邮寄的以邮戳日期为准,直接送达的以日期为准)。

联系地址:广西大新县桃城镇富康路110号

联系单位:大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

联系电话:0771-3631326、0771-362233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19年10月24日



***:大新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收安置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大新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征收安置补偿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大新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改善我县老旧城区群众居住环境,确保老旧城区居民搬得出,危旧房拆得动,安置房住得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崇左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崇政发〔2013〕24号)、《崇左市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收安置补偿实施细则》(崇政办发〔2014〕75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大新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收安置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因在大新县城区范围内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2018-202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县住建局为县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大新县城区的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工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棚户区是指大新县城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长、房屋抗震性能差、安全隐患大、布局散乱、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环境卫生状况差的区域。

第五条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第八条第四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和第五项“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中规定的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六条 县2018-202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征收范围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复同意后,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30日,并告知被征收人权利与义务。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房屋征收时不予补偿,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

4.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手续;

5.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不动产、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地上附着物、居住人口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及时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实施细则》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已征收房屋交给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拆除,房屋产权证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或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以及评估结算的确定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房地产的评估价格执行。

(二)征收补偿公告发出后,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通过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期限15个工作日;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委托实施评估工作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按国家相关规定和评估技术规范开展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评估活动。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的安置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房改房未售的公摊建筑面积可在被征收人补交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价款后,纳入安置补偿范围。征收补偿的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证上记载的面积+公摊面积为准,单位统一组织且未办证的扩建部分,由县房改办聘请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并以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成果为准,测绘费用列入改造成本。

(一)货币补偿

国有土地上的房改房、集资建房、上市交易房,补偿标准按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结果的130%给予货币补偿。属半产权房的,按照个人产权所占比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款后,不能再享受政府政策性福利住房。

扩建部分房屋、车库、杂物房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其中有产权的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无产权,但为单位统一(同意)集资建设的,给予原价补偿,私自搭建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属于国有房产、附属物的,按照桂房改办〔2010〕9号精神处理,即先履行处置报批手续后,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国有房产、附属物的范围包括:办公用房、未售住房、生产车间、铺面以及各种临时简易房屋、围墙等国有建筑物。

(二)产权置换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3比例进行置换。实际回建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应回建安置房建筑面积部分,由房屋产权人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非还建面积价格,自行补足超出应回建安置房建筑面积部分的差价。

1.国有土地上的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福利房。

⑴全产权房(含已上市交易房)

按照房产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1:1.3的比例回建安置住房。

⑵半产权房

根据《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桂房改〔2012〕62号)的关于部分产权住房改造的问题,在对部分产权的危旧房改住房进行改造时,原则上要求拥有房改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购买属于单位的那部分产权转为全产权,职工购买单位部分产权住房的实际售价按下列公式计算:实际售价=[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平均成新率×(1±地段、楼层、朝向增减率)+设施项目及装修增价]×整套住房建筑面积×单位所占比例。

因特殊情况不能购买转为全产权的,其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按职工所拥有该套住房产权的比例计算,即按照个人部分产权建筑面积1:1.3的比例回建安置住房,例如:张三所住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个人与单位拥有的产权比例各为50%的,应回建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50%×1.3倍,即回建面积为32.5平方米。单位所占住房产权部分面积按货币方式进行补偿。

⑶无产权房

居住在单位公房的职工(遗属)等,由征收部门支付给住宅搬迁费后,按期搬迁。

2.集体土地上个人自建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3比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所有房屋调换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补足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政府不再安排宅基地。调换后的房屋办理用地用房手续由政府负责。

3.国有土地上个人自建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3比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所有房屋调换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补足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户均建筑面积不足70平方米,补足户均建筑面积70平方米。调换后的房屋办理用地用房手续由政府负责。

第十八条 房改房房产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与县房改办备案的建筑面积存在面积差部分,如房产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比县房改办备案的建筑面积多的,差额面积部分,房改住房产权人需按照县房改办核定的原购房价格,补交多出部分建筑面积的价款后,这部分住房面积方可纳入房改住房产权人用房面积,按照1:1.3的比例进行安置补偿。

第十九条 房改房未售公摊面积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

已购买全产权的房改住房产权人按照县房改办核定的原购房价格,补交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价款后,这部分公摊面积将纳入房改住房产权人用房面积,按照1:1.3的比例进行安置补偿。已上市交易的房改住房,买受人可按上市交易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公摊面积。购买的公摊面积,计入买受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同样按照1:1.3的比例进行安置补偿。

说明:“上市交易当年”是指卖受双方到房改办办理上市交易手续的时间。

(二)公摊面积的计算

1.已在县房改办备案有总建筑面积的楼房

公摊面积按下列方式计算:

各户公摊面积=总公摊面积÷总用户数量

即各户公摊面积=[(该栋住房总建筑面积-该栋住房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总和)÷该栋住房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总和]×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该栋住房总建筑面积”是以该栋楼原产权单位在县房改办备案的该栋楼总建筑面积为准。

2.未在县房改办备案有总建筑面积的楼房

未在县房改办备案有总建筑面积的楼房由县房改办聘请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并以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成果为准,测绘费用列入改造成本。

(三)公摊面积价款核定、存入时间及缴存账户

1.公摊面积价款核定及缴存时间:在核准部门批复同意该项目进行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之后至县人民政府发出房屋征收公告之前。

2.公摊面积价款缴存账户:存入县房改办住房资金管理专户,开户名称:大新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开户行:农行大新县支行城南分理处,账号:2005***********94。

第二十条 房改住房扩建面积的补偿

由原土地使用权单位统一组织扩建,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扩建面积,经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量,房改住房产权人全额缴纳扩建部分建筑面积价款后,扩建面积计入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档案,并作为住户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房改住房产权人只缴纳扩建面积部分房款的,按部分产权住房处理;房改住房产权人不缴纳扩建面积房款的,按无产权住房处理。不经原土地使用权单位统一组织扩建,私自扩建的建筑面积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对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补偿安置

对具有本县城镇户口,且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没有其他自有产权房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按以下标准补偿:

(一)被征收人房屋安置后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补足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

(二) 被征收人房屋按政府安置房最小户型面积调换后,超出部分面积按成本价补齐差价。

(三)对生活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 对改变用途房屋的补偿

(一)县人民政府公布征收范围前已取得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房屋评估价格的90%给予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80%给予补偿,属划拨土地的,须按规定扣除土地使用权收益或相当于土地使用权收益的价款。

(二)县人民政府公布征收范围后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已取得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相应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费,对被征收房屋仍按住宅标准给予补偿。

(三)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由被征收人提供工商、税务部门的有关资料及其它能证明改变用途时间的资料确定,被征收人拒不提供相关资料造成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无法确认的,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关于改变结构房屋的补偿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住宅房屋,按变更后的房屋结构给予补偿;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的,按原结构给予补偿后,再按结构变更的房屋分类评估价格与原房屋分类评估价格之间差价的50%增加补偿。

第二十四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有关证件的,办公用房和工业用房给予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其他用房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补偿费。没有相关经营证件的,按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由县2018-202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的专家组,对该房屋性质进行认定,认定为经营性质的给予3-5个月停产停业补偿费。

铺面的停产停业补偿费:160元∕平方米.月;

旅馆的停产停业补偿费:16元∕平方米.月;

办公用房的停产停业补偿费:16元∕平方米.月;

工业用房的停产停业补偿费:12元∕平方米.月;

其他用房的停产停业补偿费:7元∕平方米.月;

第二十五条 对房屋附属物的补偿

水电安装补助600元;

固定电话移机费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费100元;

空调迁移费300元/台;

网络宽带迁移费200元;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1000元;

固定电话、闭路电视、空调、网络宽带、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按照被征收房屋中实有设备、电器数量进行补偿。对列入征收范围内的单位供水、供电、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网络宽带、招牌广告等设施,如需移改的,由所属部门或单位自行迁移,移改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临时安置补助和搬迁补助费标准参照大新县城的市场价格确定。各项补助标准如下:

(一)临时过渡期安置费6000元/年,直至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再给予3个月共1500元的装修期过渡费。(注:县人民政府因建设需要,在回建房尚未建成交付使用前需要拆除旧房,被征收人提前搬迁的,才会产生临时过渡期安置费。)

(二)住宅搬迁费1600元(按照搬出和搬入共产生两次搬迁费用来进行一次性补助);非住宅或其他设备搬迁费按每平方8元进行补偿,或以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调试及运输的市场价格费用标准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的,搬迁补助费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支付给承租人。

采取产权置换方式的,如县人民政府因建设需要,在回建房尚未建成交付使用前需要拆除被征收房屋的,县人民政府提前30日通知拆迁户搬迁,并从拆迁户搬离日起支付临时过渡期安置费。

第二十七条 对房屋征收的奖励办法

参照《崇左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第二十六条、《崇左市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收安置补偿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以及崇左市各县关于搬迁奖励的相关规定,在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金。

(一)采取货币补偿的,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10日内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7000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20日内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30日内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30日内不主动完成搬迁的,不给予奖励。

(二)采取产权置换的,于安置房交付后30日内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7000元;安置房交付后60日内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安置房交付后90日内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安置房交付后90日内不主动完成搬迁的,不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第二十八条  在进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前或改造中,原房改住房产权人、共有人已死亡的,应由原房改住房产权人的合法继承人办理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相关手续,并凭可以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材料办理房屋《不动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如涉及到有多个合法继承人的,须办理析产后再办理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相关手续和办理房屋《不动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若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等无行为能力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相关手续和办理房屋《不动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购房人)在办理本次还建住房和非还建住房供应手续时,可将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房屋共有人,与建设单位签订建房协议(合同)。

第三十条 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屋征收范围之前,原房改住房产权人已将住房转让,买受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且已完成交易,但因受不动产权登记影响暂时无法办理房产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买受双方可持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转让方出具的房款收款收据等能证明房改住房产权确实已经完成转让的相关材料到房屋征收部门登记备案,房屋受让方可作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待我县理顺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房改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规范手续后,再由受让方补交房屋上市交易的相关税费。

第三十一条 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房屋,由征收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在媒体公示30日后,征收人依法实施拆除。房屋拆除前,征收人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相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存和补偿费提存。

第三十二条 对设有抵押权利的房屋,若出现有房屋、债权、债务纠纷的,征收人应该依法对补偿款办理公证提存,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先搬迁,后处理债权、债务纠纷。


第四章 房产安置


第三十三条 回建给被征收人的房屋为全部产权房;房屋交付的标准为毛坯房,即基层地面为混凝土,墙体抹砂浆,水电入户,装好入户门及外立面部分的窗,外墙按设计要求进行装饰;房屋质量按国家竣工验收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我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由建设单位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城市棚户区改造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由如下项目构成:

(一)改造成本(不含地下室及架空层车位成本):

1.土地价款和改造补偿安置费。包括土地出让价款(含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改造的还建住房面积应计算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危旧房改住房检测鉴定费及拆除费、改造补偿安置费等。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包括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路及平整场地等费用支出。

3.建安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基础)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等。

4.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以内,小区的道路、园林绿化、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消防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项目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指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为组织房屋开发建设和经营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改造成本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为支付项目建设保证金、土地出让金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其他按规定应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的费用。

(二)税金。指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缴纳的税金。

(三)利润。以限价住房方式建设的,利润按照改造成本1至4目费用之和的7%比例计算;以经济适用住房方式建设的,利润按照改造成本1至4目费用之和的5%比例计算。

第三十五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属于限价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后可按照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上市交易,属于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后可按国家和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上市交易。

第三十六条 安置房及停车位分配

(一)安置房的分配

安平集团负责提供城市棚户区改造产权置换和回购房源工作。为确保安置房分配的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安置住房的分配顺序如下:

1.选择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具有优先选房权,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同期签约、同期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2.在剩余房源中以限价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购买非还建住房的,房源分配一律按照抽签、摇号的方式来选定房号。

住房分配程序如下:

1.被征收人的住房分配:由县2018-202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被征收人签约顺序及编制《拆迁补偿安置情况表》给监督机构,以确定被征收人选房顺序号。正式选房前5天,由安平集团书面通知被征收人到销售地点领取选房顺序号及抽签选房时间。被征收人在抽签选房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到销售地点,按顺序号进行抽签和选房认购工作。如果其本人未能到现场的,需提供有被征收人签字并捺手印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剩余房源的住房分配:由县2018-202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限价住房购房人购房先后顺序表》给监督机构,以确定购房人选房顺序号。以100位购房人为基数作为一批次,按批次安排时间选房。正式选房前5天,由安平集团书面通知购房人到销售地点领取选房顺序号及抽签选房时间。购房人在抽签选房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到销售地点,按顺序号进行抽签和选房认购工作。如果其本人未能到现场的,需提供有购房人签字并捺手印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选定房号后,签署《选房确认书》,待安置房具备销售条件后,由安平集团(或代建单位)通知认购人到销售地点办理缴纳面积差额房款及签署购房合同等事宜。

4.如认购人在抽取房号卡后拒绝在《选房确认书》上签字,则视为该认购人自动放弃选房活动。安平集团有权将该房号卡放回抽签箱中给其他人抽取,并登记放弃购房人员情况,请监督机构见证。

5.如认购人或授权委托人未能按时到场或未到场,则视为该认购人自动放弃该次选房活动的权利,该认购人如想继续认购房屋的,则由安平集团工作人员统一安排至最后一期抽房,如最后一期抽房结束后认购人仍未到场抽房的,则该认购人视为永久性放弃认购权,安平集团将不再安排其参与今后任何一期的抽房,请监督机构见证。

(二)安置小区内停车位的设置及分配

1.停车位类型

安置小区内停车位分为三种:地下停车位、架空层停车位和室外停车位。

2.停车位价格

安置小区内的停车位出售、出租价格由建设单位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3.停车位使用方式

地下室非人防区域停车位、架空层采取出售的方式,业主拥有完全产权;地下室人防区域车位采用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其使用年限为50年,不出售所有权,因买受人购买的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范围,买受人还应遵守人防工程的使用规定;室外生态停车位采取使用权出租的方式,租用的业主拥有车位的使用权,其租用期限为1年,租金由物业公司按年度收取,专项用于小区内公共部位维修、维护等,停车位使用权的租用期限到期后,原租用人具有优先租用权。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还有剩余房源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向全县在职在编、离退休、退职、签订用工合同满一年及一年以上且缴社保满一年及一年以上的编外人员的无房户或住房面积未达标户、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剩余房源(非还建住房)的申购条件如下:

(一)原房改住房(含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一般干部和科级干部70㎡,处级干部及中级职称者90㎡,厅级干部和高级职称者120㎡),且未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家庭。购买非还建住房的单位职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单位在编在职职工;

2.单位离退休职工;

3.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且在本单位连续缴交养老保险一年以上或者缴交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城镇合同工。

(二)无拥有任何产权住房的城镇无住房中低收入家庭。

(三)非当地城镇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当地居住稳定就业满1年(含1年)以上,能够提供在当地城镇范围内累计1年以上(含1年)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家庭。

房改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单位职工以限价住房方式购买非还建住房的,原房改住房不需要退回原单位,但在对其未达标的房改住房进行改造时,原则上应当对改造的住房进行货币补偿,如果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的,按照1:1的比例进行还建,还建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产权置换面积的部分,执行当年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


第五章 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十八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聘请物业公司进驻管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自建设单位将小区物业交给物业公司,直至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确定新的物业公司为止。在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给业主的同时,由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书》,业主接受物业公司的统一服务与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确定新的物业公司后,前期物业管理公司自动退出小区的物业管理并将小区物业所有资产移交给新入驻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由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综合大新县各小区的物业服务费等各种因素确定,报相关价格审核部门审批。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四十条 县2018-202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建设资金拨付和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县2018-202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整个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的监督指导。负责组织县发改、纪检监察、审计、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加强对城市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合理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实现阳光和谐拆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县发改、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定时对整个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行全程***审计。

第四十三条 县纪检监察、审计、房改、房产、不动产、公证等部门组成监督机构负责选房、购房全程监督,并派员现场进行公证。县2018-202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公开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信息和安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使用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方案由县2018-202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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