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公布2006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为营造“诚信经营,理性消费,依法维权,公平有序”的和谐消费环境,在200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市工商局向社会公布2006年度查处的10个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有的属生产销售不合格商品,有的属伪造产品产地,有的属虚假广告宣传,有的属销售伪劣农资等。
1.上海贵港线缆有限公司等四个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缆案
工商部门在开展对流通领域电缆质量监测时发现,上海贵港线缆有限公司、上海奋峰线缆有限公司、河北大华线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乐川等四个当事人从2005年至案发,销售地下电缆加工厂加工生产的各种规格的民用电缆,经国家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上述电缆均为不合格产品,消费者一旦使用,极易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工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价值636万元的不合格电缆线并罚款433.9万元的行政处罚。
2.永康市智能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案
2006年年初,工商执法人员在某仓库内查获永康市智能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25个品牌的家用燃气灶具,经上海市燃气安全和装备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有7种燃气灶具因“无自动熄火装置和气体泄漏”,16种燃气灶具因“无自动熄火装置”被判为不合格产品,共计3959台。消费者使用了上述燃气灶具,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工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库存不合格灶具3959台、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47.6万元的行政处罚。
3.上海万事好服装有限公司伪造产品产地案
上海万事好服装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至2006年3月,以委托生产加工和直接订购的形式,从浙江省瑞安市购进“韦德士”正装西服、西裤、单西服、夹克衫、风衣和大衣后,在服装上标注产地:“上海”,然后在本市曹杨商城等11家商场进行销售。至案发,当事人售出上述服装近百万元,获利3万余元,库存货值金额102万余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伪造产品产地。工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共计33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4.上海红月调味品有限公司仿冒他人商品包装、装潢案
上海红月调味品有限公司自2003年4月至2005年11月期间,在其生产的“梅琳美瑰”番茄沙司(397克装)和“佰家禧”番茄沙司(397克装)的包装上使用与上海梅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梅林”番茄沙司(397克装)相近似的瓶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工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销毁侵权瓶贴、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36.24万元的行政处罚。
5.上海崇明棉麻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工商部门在对农村市场监管中发现,上海崇明棉麻农资有限公司从上海星花化肥有限公司和上海百农兴农资合作社有限公司城桥民利农资经营部分别购进“星花”复合肥料和“红三角牌”高浓度硫酸钾型复合肥料13吨,然后加价对外销售。经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上述复合肥料均系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人民币3.2万元、没收库存的不合格复合肥料127包的行政处罚。
6.玫瑰星迷你甩脂机(健身器材)虚假广告案
上海力星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自2006年7月1日至7月5日,在电视台播放的“玫瑰星迷你甩脂机”的广告中宣称:“哪里有脂肪就甩哪里,哪里有肥胖就把它甩出来”;“甩到哪里哪里就瘦,好身材甩出来”;“天哪,脂肪真的甩出来了”等。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广告内容真实性的科学依据和客观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工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关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1.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7.全威涛利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全威涛利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刊登介绍天然矿泉水的广告,使用“体内排毒、舒缓肌肤、彻底卸妆、润养发丝、水润保湿”等用语。该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内容真实的证明文件,且广告宣称的功能无科学依据和事实依据,误导消费者,广告费用为7.85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工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两倍广告费用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8.上海翰纳森制衣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上海翰纳森制衣有限公司自2005年2月起,在销售的“添香”牌抗辐射防护衣的外包装盒及其说明书上使用“99.9%隔离辐射抗辐射防护衣”的宣传用语。经证实,一件抗辐射服装要真正防止电磁波对人体的侵害,必须将人体各部位全部密封在内,而当事人销售的电磁波防护服为背心和肚兜,只能屏蔽极少部分电磁波,根本达不到其宣传效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工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9.湖南泰尔制药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企业名称案
湖南泰尔制药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7日起,以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泰尔(中国)制药有限公司”之名,在《新民晚报》、《青年报》上连续刊登发布宣传“新维亭减肥片”的广告,使用“畅销70多个国家,在中国全新上市”等虚假用语欺骗消费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广告含有虚假内容。工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人民币27.8万元的行政处罚。
10.上海圣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更改产品有效期限案
上海圣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自2006年2月10日至3月8日,从上海欧立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处得到报废(有效期限为2004年9月)日本产“白元”一贴热400箱(每箱360片),而后将原有效期限抹去,重新打印成2009年9月欲销售,至案发,现场已更改有效期限产品50箱。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失效产品的行为。工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并销毁过期的日本产“白元”牌一贴热400箱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