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评出2006年保护知识产权十大案件
为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以案说法和以案宣传的力度,反映上海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保护知识产权的明确态度,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上海市高院联合组织开展“2006年上海保护知识产权十大案件”推选活动,并建立了由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有关成员以及上海主要媒体的代表组成的评选委员会。在上海有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遴选推荐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按照评选的案件应当具有典型性、影响力较大;案由的种类应全面;受保护的对象涉及国内和国外知识产权权利人;所选案件既有行政执法的,也有司法审判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以及被选案件应当是在2006年作出的且生效的行政决定或终审判决等五项原则,经评选委员会讨论,评出2006年上海保护知识产权十大案件,彰显了上海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强化司法保护、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处的坚定决心。
1、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等侵犯“星巴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在《新民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
2、“家乐福”武宁店侵犯“LV”商标侵权案。法院认定被告销售的三款女式包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被告在经营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销售侵权商品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
3、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等侵犯“欧琳”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法院认定,原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的“欧琳”商标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和浙江省知名商号。上海两被告将与原告知名商标“欧琳”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法院判决上海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并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4、江苏某公司侵犯“鳄鱼”商标服装案。上海海关接到一则举报信息,立即从评估举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着手,开展风险分析,逐步缩小目标范围,并最终锁定嫌疑集装箱。经海关开箱查验,一举查获该公司出口新加坡标有“LACOSTE鳄鱼(图形)”商标衬衫1.3万余件。经过调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5、“***机”专利支付使用费和侵权案。原告家族株式会社于2000年8月提出“***机”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2001年3月,国际局以日语予以公布。2001年11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申请予以公布,并于2004年8月授予发明专利权。2004年9月,原告在上海新华联商厦购买到一台由台州中诚公司生产的“凯尔牌”***椅,产品合格证上的检验日期为2004年6月26日。经比对,该***椅的技术特征覆盖了原告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法院经审理认定,台州中诚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该专利申请于国内公布后、授权日前实施原告专利,理应支付适当的使用费。新华联公司在原告专利授权之后销售系争***椅,且不能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决:新华联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台州中诚公司支付原告专利使用费人民币100,000元。
6、上海多来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在线播放、《七剑》著作权侵权案。法院认定,两被告未经著作权人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许可,在互联网上进行在线播放、原告享有权利的电影作品,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网站首页公开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7、“豆豆软件”网站销售盗版软件侵犯著作权案。涂某开设的“豆豆软件”网站,在网站页面上详细列出待售侵权软件,其中多数为Adobe、Autodesk等国际著名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以手机、小灵通等作为业务联络方式,根据客户需求,刻制盗版软件光盘,款到付货,以每件软件制品100元外加100元服务费的价格销售盗版软件。上海市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投诉,对“豆豆软件”网站存在的被指侵权行为进行了详尽的调查取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计算机、侵权复制品和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七千二百元,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8、金某等人销售假冒“LV”、“BOSS”、“FENDI”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公安机关据情获悉: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嫌疑。经查:犯罪嫌疑人金治芳等3人,以租借的三处居民住宅为窝点,通过掮客、涉外导游招揽顾客等手段,大量销售假冒品牌的皮具、手表、服饰等商品。公安机关对所涉的售假窝点开展集中行动,当场抓获金治芳等3人;查获假冒“LV”、“BOSS”、“OMEGA”、“ROLEX”、“LONGINES”等30余种国际知名注册商标的皮具6000余件,手表600余块及服饰等,共计价值人民币150余万元。法院依法判处金治芳等3人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并处罚金。
9、苏拉杰(英国籍)销售假冒“强生”、“海飞丝”等注册商标商品案。被告人苏拉杰在香港注册成立从事国际贸易的CI公司,并全面负责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原任上海森村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李旭耀与其结识后,组织多人联合制造总金额为人民币206万余元的假冒强生、海飞丝、妮维雅、Fa等注册商标的婴儿润肤油、润肤霜、洗发水等商品,苏拉杰转售了金额为人民币143万余元的假冒商品。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苏拉杰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处驱逐出境。其余人员均获有期徒刑5年至1年半及罚金2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刑罚。
10、沈某等人侵犯“大洁王”注册商标案。上海某区工商管理部门根据权利人投诉,查获涉嫌假冒“大洁王”注册商标的干洗去污剂1476桶(每桶16升),铁皮包装桶189个(每桶16升),非法经营额达14余万元。工商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沈红宝、沈银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