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出台民间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办法(试行)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的精神,落实《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要求,规范民间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加强民间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活动管理,促进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于9月14日印发了《上海市民间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化建设评估办法(试行))》。《规范化建设评估办法(试行)》包括总则、组织管理、评估等级和应用、评估方法和程序、附则等五章、二十七条。
《规范化建设评估办法(试行)》指出,规范化建设评估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是对民间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民间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结果分为五个星级,星级越高,表示民间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水平越高。民间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凡是在民政部门登记一年以上的民间组织都可以参加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三年。
《规范化建设评估办法(试行)》要求,市、区(县)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分别负责本级民间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的组织和管理,分别牵头设立“民间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委员会”,作为民间组织评估工作期间的非常设机构,根据民政部门的授权,分别负责本级民间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的实施。民间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的具体工作可由评估委员会委托相关社会评估机构承担。
《规范化建设评估办法(试行)》明确,市级民间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和区(县)申报的四星、五星级民间组织的星级评定统一由市评估委员会负责;各区(县)评估委员会负责本区(县)一星、二星、三星级民间组织的评定,以及本区(县)四星、五星级民间组织的初审和申报工作。对民间组织实施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由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列支,登记管理机关将根据评估等级对民间组织实施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