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无故闲置超半年将收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12月正式实施
廉租住房不得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或者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这是11月26日建设部、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签署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明确的。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为解决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足问题,办法提出五条资金来源渠道:
■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同时,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办法规定,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对廉租住房建设将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降低其建设成本。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起实施至今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