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居民用户燃气价格调整方案将实施11月10日起民用燃气价上调
■取消超基数优惠价,鼓励节约用气
■普通用量家庭月均开销约增8元
■确保不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
■调价后第一次抄表按老价格计算
经市政府同意,原定于2007年下半年出台的居民用户燃气价格调整方案(市政府有关部门已于2006年9月12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将于今年11月10日起正式实施。按照调整方案,本市居民用户每立方米人工煤气价格将由原来的1.05元调至1.25元,每立方米天然气价格将由原来的2.10元调至2.50元,平均上调幅度为19%。
市府新闻办和市发改委在通气会上表示,根据国家能源发展战略部署和能源价格政策,为促进节约能源和确保能源供应安全,本市一直平稳有序推进燃气价格改革。
2005年―2006年分步调整了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2006―2007年分步调整了非居民用户人工煤气价格,并建立和完善了燃气价格联动机制。
此次居民用户燃气价格调整方案有三个特点:一是体现了鼓励节约用气的政策导向。此前,本市人工煤气价格分段计算,用得越多越便宜,这次取消了超基数的优惠价格,在价格政策上鼓励节约用气。二是居民用户调价幅度低于非居民用户。2003年之后,本市非居民用户燃气调价幅度总体上达到30%,综合考虑居民用户承受能力,这次居民用户调价幅度控制在20%以内。三是阶梯式燃气价格这次暂不推行。目前社会各方对实行阶梯式燃气价格仍存在不同意见,有待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定。
为确保居民利益,调价之后第一次抄表,仍按老价格计算,第二次抄表才按新价格计算。燃气企业在执行新的居民用户燃气价格前,将抄清所有用户燃气具计量表。
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上海是一个资源主要依赖外供的特大型城市。2003年以来,在上游资源价格持续上涨的背景下,本市人工煤气原材料成本和天然气采购成本大幅度增加。若长期维持较低的供气价格,将进一步加剧燃气市场供求矛盾,不利于保障城市能源供应安全。因此,平衡有序地推进燃气价格改革,逐步理顺燃气价格体系,有利于缓解本市当前的价格和供需矛盾,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从长远看,也有利于适应本市多气源供气的格局,更为主动地应对国内外市场能源价格波动,保障本市能源供应安全。
为做好居民用户燃气价格改革工作,本市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配套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加强对调价收入的监管,建立调价收入监管机制,明确燃气企业不得擅自分配使用调价收入,不得将调价收入用于增加工资福利;落实对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措施,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不受公用事业调价的影响;进一步加强对燃气企业运营的管理,确保燃气供应和运营安全;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查各种乱涨价行为,确保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