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明年1月1日起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施行自行纳税申报。以今年为例,200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在2007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据悉,本市税务部门已基本完成各项受理准备工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申报办法规定,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等11项应税项目(详见附表一)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年所得12万元的,无论平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均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计算年所得12万元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12万元中(详见附表二)。
为确保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顺利进行,本市各级税务机关将通过财税网站和12366服务热线等渠道,积极宣传政策,加强申报辅导,并将《纳税申报表》摆放于办税服务厅、邮政局营业厅,或者通过企事业单位发放到纳税人手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在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不涉及补缴、退还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可选择采用邮寄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涉及补缴、退还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可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周一至周六8:30-16:30)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其中,邮寄申报的使用统一的挂号专用函。此外,纳税人还可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扣缴单位,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
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实行自行纳税申报的举措,对于发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行业、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增强公民诚信纳税意识,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将在广大纳税人的支持、配合下,认真做好相关受理工作,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与纳税人一道共同努力,推动上海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有关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可登陆上海财税网站(网址:http://www.csj.sh.gov.cn)详细查询。
附表一:
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所得项目 | 适用税率 |
工资、薪金所得 | 5%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 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
劳务报酬所得 | 20%的比例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
稿酬所得 | 20%的比例税率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20%的比例税率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20%的比例税率 |
财产租赁所得 | 20%的比例税率 |
财产转让所得 | 20%的比例税率 |
偶然所得 | 20%的比例税率 |
其他所得 | 20%的比例税率 |
附表二:
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项目
一、省级人民政府、***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