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民便民护民上海法院推行十五项便民措施
上海法院10月13日起推出司法便民15项措施,确保在审判作风上体现亲民、在诉讼程序上体现便民、在实体处理上体现护民。
在这15项措施中,信访、立案阶段的有5项,包括法院要专设接待、立案区接待来信来访,并在信访接待窗口设立来访群众休息区;实行电话、预约接待,午休时间立案窗口有专人接待,试行网上立案咨询。对70岁以上行动不便和确有必要的当事人可***受理起诉;落实接待责任制和诉状书写指导制度,设立专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健全立案大厅各项服务职能;对符合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及时办理缓、减、免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则说明理由,防止上诉案件因诉讼费问题拖延诉讼期限而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等。
案件审判阶段的便民措施有7项,包括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全部公开审理,成年公民凭身份证旁听;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经审查认为合法的,法院应及时调查;加强诉讼调解,尽可能提高调解结案率;推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申诉、申请再审告知制度。依法及时审查申诉和再审请求,对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答复当事人。
案件执行阶段便民措施有3项,包括实行执行异议听证审查及复议制度。改变以往对案外人异议书面审查,一裁终审的做法,公开听证审查案外人异议,对裁定驳回异议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费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制度。对超过法定期限不能执结的案件,要告知申请执行人不能执结的原因。对中止执行的案件,一旦申请执行人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法院应及时恢复执行;实行执行公开制度。除法律明文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法院应向当事人如实告知执行进展情况,公开执行各环节。建立每周一次执行接待制度,公开监督电话等。
市高院院长表示,司法为民就是要方便人民群众诉讼,追求公正、提高效率,便于监督、利于监督。他要求全市法院将原有的便民措施落实到位,巩固成效,新的便民措施要开好头,把好关,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