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召开国际研讨会研讨如何营造和谐消费环境
相对一些财大气粗的企业而言,消费者是弱势群体。部分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往往缺乏诚信自律意识,而消费者又缺乏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导致企业凭借优势地位,以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强制交易等方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例呈上升趋势。6月27日,就上海营造和谐消费环境这一课题,本市将召开“营造和谐消费环境”国际研讨会。来自国内外200余名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和消费者组织专业人士将聚焦法制保障、国家保护、社会监督、企业社会责任等四个专题。
消费环境不乐观
我们面临的消费环境是企业侵权案件在上升。一份统计资料显示,去年至今年上半年,本市工商部门共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1201件,案值1.13亿元。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包括,企业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有的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商品;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非政府组织如何作为
最近,跨国公司在我国频频暴发“食品危机”事件,引发人们对食品召回制度的讨论。这一话题,预计也将会引起与会专家关注。记者先期从韩国消费者保护联盟主席金在玉处得知,韩国政府1979年实施了消费者保护法,以及其它与保护消费者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但是消费者仍然在受到来自国内外的非法企业行为的欺骗。他介绍,韩国消费者协会自1983年就开展了消费者保护运动,并且成功地改变了企业的行为。他为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对非政府组织提出建议:非政府组织应该要求各国政府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职责规范,并且遵守国际标准;应该在加强社会职责方面共享信息并支持这方面的各类活动;非政府组织应该对企业的不公平行为进行监控,并要求其作相应的改变以符合社会职责的要求。
企业应明示自律条律
部分专家提出,企业不能仅仅以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其社会责任应当最大限度地关心员工利益之外的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企业应当自觉出台尊重消费者权益的社会责任条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教授刘俊海指出,联合国极为重视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强调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这有助于社会诚信环境和和谐消费环境的改善及社会的全面进步。他呼吁,企业应当自觉出台尊重消费者权益的社会责任条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