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优待抚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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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2日发表
贯彻落实***、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关于提高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和维修烈士纪念设施等工作的通知》规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提高本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本市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补助金标准最高为24400元/年,最低为6240元/年;在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最高为1807元/月,最低为481元/月。新标准执行时间从2004年10月1日起计算,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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