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欠钱不还,却仍然“潇洒”高消费的恶意逃债人被套上“紧箍咒”:9月2日上午,静安区法院依法向31名债务人发放了《限制高消费令》,这在全市法院尚属首创。
据介绍,该院去年共执行案件1828件,其中个人经济给付案件约占40―50%。一些债务人虽有给付能力,但采取“逃”、“躲”、“拖”、“赖”的方式,欠钱不还,给债权人带来了伤害。《限制高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被执行人如有违反禁令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静安法院还制订了奖励举报的措施。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举报一经查证属实,法院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并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限制高消费令》的8条规定:
1.不得在宾馆、酒楼、歌舞厅、夜总会、健身房等高档消费场所消费;
2.不得乘座高级汽车和飞机,不得使用无线电话等高档通讯工具;
3.不得购置房产、不得租赁写字楼办公;
4.不得购买高档商品和购置高档、大额生活用品;
5.不得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
6.不得出外旅游、度假;
7.不得对外投资(包括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债券等);
8.只能保留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它均属被执行的财产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