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退休时,相关的养老、医疗政策及具体的办理流程?
问:办理退休时,相关的养老、医疗政策及具体的办理流程?
1、办理退休时,相关的养老、医疗政策及具体的办理流程、注意事项?
2、退休当月,停缴社保之后,可不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
提问者:风儿吹过
市人社局回复
您好,欢迎“您对办理退休时医疗保险政策及办理流程”问题的咨询!
一、根据现行社保政策规定,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职工,方可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1、企业职工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在个人服务窗口参保缴费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确定。其中,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即首次是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参保的,下岗后才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或者在单位参保达10年的,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2、职工缴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注:视同缴费年限和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身份是依据个人原始档案记载确定的,没有档案的则按55周岁和实际缴费年限确定)。
如果您符合上述政策要求,可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持个人账户年帐单(在环城北路40号(原劳动局)二楼征稽处打印)、身份证、一寸免冠照片2张和养老保险手册到您档案托管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如果您没有档案,则到宜昌市沿江大道4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4室养老保险科办理退休审批手续,联系电话6056707。
通常社保是在退休的次月停缴的,您退休当月是何身份就以何身份办理退休。
二、您在办理完结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报审批手续后,请持本人《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及《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及时到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处(环城北路40号)个人账户管理科9号窗口办理医疗保险退休一次性清算申报核定缴费事宜。
根据目前医疗保险相关文件规定,2000年12月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加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宜昌城区办理退休手续时,2003年1月1日以后单位缴费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的,缴纳医疗保险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0年;2003年1月1日以后单位缴费时间不得少于15年(含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以当地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为基数,以自然年度计算,每年按10%的递增率,一次性补齐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缴齐后,终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上述答复不知您是否满意,如有疑问,请致电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处个人帐户管理科,联系人:李艳,联系电话:675***52,6755517。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万事顺意!
回复时间:201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