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公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以满足社会需求、方便人民群众、服务人民群众为根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第37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陵川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本规划适用于陵川县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
第四条本规划范围适用于陵川县行政辖区内新增零售点的设置,不涉及已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也不作为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条件。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合理布局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二)便民原则
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充分考虑到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和社会需求等方面因素,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限制卷烟零售户之间不当竞争,保证烟草制品合理消费需求。
(三)受理在先原则
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适当照顾弱势群体原则
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并持民政、残联等部门颁发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经核查确为本人经营,且为唯一店面的,可不受本布局规划限制。
(五)尊重历史,立足现状原则
本规划只针对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如不符合新的合理布局规划的,除本规划规定的不予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以外,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不受本规划限制。
第三章 布局标准
第六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
(二)经营场所条件
(1)与住所相独立,指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可视范围内无生活用品;
(2)经营场所为固定房屋,不包括活动板房、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等;
(3)经营场所应有相关产权证明或合法占有证明;
(4)货物存放地(包括仓库、储藏室、储物柜)一律视为经营场所附属地方;
(5)申办点与住所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具体情况如何,由2名以上专卖执法人员到现场实地核查,并出具现场勘验笔录(含与住所相独立的店面、仓库情况简图、照片),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符合本合理布局规划要求
(四)***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定标准
(一)零售点合理布局设定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1)陵川县城行政区域的繁华街、道、路、巷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含50米);陵川县城行政区域其他街、道、路、巷的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含100米)。
(2)住宅小区内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设置,住户在200户(含200户)以内,可设立1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200户可增设一个零售点;
住宅小区外围临街房按街、道、路、巷零售点的间隔距离执行;
(3)工业园区、矿区内职工人数500人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可增设一个零售点,若该区域内职工人数不足500人,且无零售点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4)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繁华商业区、集贸市场内部,避免集中经营,形成烟草自由批发市场,从严规划新增零售点数量,在原有零售点的基础上,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每50户可设置一个零售点,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5户,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50户,只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5)300人以内的行政村、自然村可以设一个零售点,超过300人的,每超300人可增设一个零售点;
(6)汽车站候车大厅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2个,区域内已有烟草制品零售点达到限定数量的,不再增设;
(7)商业步行街等人流量较大地段,按人流量情况适当设置零售点,但100米范围内不得超过3个零售点;
(8)有一定规模以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高等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军管区、看守所、戒毒所、监狱、驾校训练场内部等,可设置1个零售点,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适用正常申请的条件;
(9)对于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总店及其分店可以适度满足其办证需求。
(10)按照国家战略总体扶贫要求,对易地搬迁,特困特贫户申请办证的,在依法依规办理的同时要优先照顾。
(11)上述场所和区域内,零售点达到饱和时不再增设零售点,新设零售点采取“退一进一”的方式进行受理。新设零售点申请者以在烟草专卖局登记的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取号排队,按照排号顺序进行受理,最终根据“受理在先”原则给予许可。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申请按“一点一证”办理,不受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量限制:
(一)有一定规模的各类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内副食商店;
(三)持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申请设立零售点的,仅限申办一证,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本人无法继续正常经营的,按正常申请条件决定是否予以延续。
(四)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商业流通工程的副食商店;
(五)封闭式建筑工地施工人员宿舍内,施工期限在2年以上、施工人员达到200人以上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设定标准限制
(1)经营主体在父母、配偶、子女间发生变化,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2)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企业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十条不予设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如经营或者存放农药、化肥、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三)经营模式方面
1、采取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的销售卷烟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五)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控量或间距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
第十三条本规划村庄人口数参考陵川统计年鉴提供的最新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五条本规划由陵川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陵川县烟草专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本规划进行适当调整,依法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十七条本规划自依法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6月9日发布的《陵川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陵烟专字〔2014〕15号)同时废止。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