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试行政府采购项目专人管理专人负责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建立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机制,泰安市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市直各部门、单位试行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实行政府采购项目专人管理、专人负责。
采购专管员原则上从各部门、单位在职正式工作人员中产生。一级预算单位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独立核算的二级预算单位,应当确定两名采购专管员,其中至少有一名财务管理人员。
在权利义务方面,采购专管员是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协调入、联络人、把关人和监督人。各部门、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至少应当明确一名采购专管员对项目经办人实施政府采购的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和审核把关。
采购专管员将主要行使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和《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参与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对项目经办入编制的政府采购相关文件和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核把关;对项目经办人选择使用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情况实施监督;受采购单位委托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询价、谈判)评审情况实施监督;对项目质疑处理过程和答复结果进行把关,配合监管部门处置投诉、开展监督检查;监督合同履行,组织项目验收,协调资金支付;与政府采购相关的其他工作任务等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泰安市市财政局将根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和专管员工作表现,对优秀采购专管员给予通报表彰。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或因不能履职尽责导致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出现重大问题的,撤销采购专管员资格并予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