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
为深入推进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及专职人员从业证书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17 日
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
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强化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菏泽市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等。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的综合信用管理,组织实施综合信用评价;市、县(区)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代理机构相关业务的信用管理和信用评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县(区)分平台负责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操作的信用评价。
第五条 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按照“统一制度、分别评价、信息共享、结果共用”的原则,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建立互联共享系统,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评价,系统自动汇总评价结果,部门据此进行联合激励和惩戒。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六条 对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的分值设置:
(一)行业监管部门评价(70分)
指行业监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市场主体、评标评审专家对代理机构从业能力、服务质量和水平、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评价的结果。
信用评价的具体内容由各行业监管部门确定。
(二)交易平台评价(30分)
指各交易平台对代理机构在平台上操作规范性和效率性等情况进行评价的结果。
信用评价的具体内容由各交易平台分别确定。
(三)加减分项
1. 加分项
(1)***、***以及省、市、县党委政府授予的奖项,每个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
(2)国家、省、市、县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奖项,每个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
(3)国家、省、市、县行业协会授予的奖项,每个分别加7分、5分、3分、1分。
2.减分项
(1)被行业监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通知约谈、提醒警示、责令纠正及整改的,每次减5分。
(2)被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处以警告的,每次减10分。
(3)被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处以行政罚款的,每次减15分。
第七条 被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处以市场禁入处罚的,列入黑名单。
第八条 信用评价的分值由各行业监管部门和各交易平台分别在互联共享系统中录入,加减分项及市场禁入处罚信息由行业监管部门录入。
第九条 信用评价采取日常评价和年度评价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条 年度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分为四级:
A级:90分以上(含90分);
B级:75分—90分(含75分);
C级:60分—75分(含60分);
D级:60分以下;
第十一条 综合信用评价的分项得分及综合得分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媒体及时公开。代理机构如有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质疑。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回复。如不满意,可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反映,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裁决。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将代理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代理机构诚信库,在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媒体进行公开,按有关规定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一年;列入黑名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联合惩戒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选择代理机构的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和交易平台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在相关媒体公开。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