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小摸也定罪超市偷窃被判有期2年至1年半
据新华社北京2月14日电 有些人可能认为在超市小偷小摸算不上什么大事,每次偷价值几十元钱,甚至只有几元钱的商品,法院不能定罪判刑。其实,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
如果一年内被抓住在超市小偷小摸3次以上,即使偷的商品价值很小也要按盗窃定罪。
14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样一起6名妇女结伙在北京超市行窃上诉案,6名妇女分别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1年6个月,并附加罚金人民币
2000元不等的刑罚。
受到宣判的6名妇女均是安徽农民,年龄最大的40岁,最小的27岁。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施秀英、李小霞、费民、叶雪、陈昌梅、陈昌凤从2002年1月至4月间,结伙在
北京6家超市内实施盗窃,盗窃物品有小糊涂仙酒数瓶、食用油6桶、绵白糖6袋、大宝擦脸油6瓶、太太口服液3盒、巧克力糖6袋、洗发水、女袜、口香糖、咖啡等物。在盗窃过
程中,她们有明确的分工,有望风的,有打掩护的,有偷东西的,有转移赃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