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吴永生指令书
顺民政人社监字[2016]第69-1号
被告知人:吴永生
地 址:四川省华蓥市高兴镇马家嘴村1组60号附1号
案 由:工资支付
张松柏等44名工人向顺德区大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反映你单位拖欠其工资等问题,我局已于2016年1月22日依法立案调查处理。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案件,我局于2016年1月25日向你邮寄发出顺民政人社监字[2016]第69号《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情况告知书》到你身份证地址,要求你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两日内向大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询问调查,但由于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该邮件未能妥投。2016年2月22日我局在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向你公告送达顺民政人社监字[2016]第69号《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公告通知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到我局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但你并未按要求向我局报送材料及接受询问调查。2016年3月17日我局向你邮寄发出顺民政人社监字[2016]第69-1号《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告知书》到你身份证地址,但签收人非你本人,故我局于2016年4月11日在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向你公告送达顺民政人社监字[2016]第69-1号《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告知书》,公告告知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供有关张松柏等44名工人的工资支付凭证及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供的,则视为无异议,并附上《张松柏等44名工人工资情况汇总表》,但你并未按要求到我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2016年4月20日我局向你邮寄发出顺民政人社监字[2016]第69-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到你身份证地址,责令你在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清张松柏等44人的工人工资共计1660738.7元,但由于签收人并非你本人,且我局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留置送达,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顺民政人社监字[2016]第69-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请你自觉履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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