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3263号案原告黄宝桥诉被告邓耀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邓耀嘉: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3263号案原告黄宝桥诉被告邓耀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3263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3万元,并从2017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利息为4480元,本息合计为34480元);二、原告支出的律师费4200元由被告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吴晓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丽华、庞锦雯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