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lt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gt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19日发表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9日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安监应急〔2017〕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全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由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负责编制。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且都可能导致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事故报告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实际需要,征询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及发生事故可能波及的单位及居民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分类标准执行工信部门发布的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下同),应当组织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结合现场勘察,认真核实预案与现场实际是否相符,并应保留评审专家现场评审/论证人员现场论证照片归档。 

  第二十三条  评审书面纪要应包括评审时间、地点、参会单位和人员;应急预案编制说明;评审专家书面评审意见(签名)及评审结论、评审专家相关资料等,并应附现场评审照片。 

  论证意见应包括对应急预案的合理性、针对性及可操作性的论证结论(签名)、论证人员相关资料,并应附现场论证照片。 

  第二十四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熟悉所评审企业行业工作特点,且具备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业知识的专家。参与评审的专家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专家人数不宜少于5人;中型规模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专家人数不宜少于3人。 

  评审专家要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评审专家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宜选取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作为预案评审专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评审时能以客观公正、遵纪尽责为职业守则; 

  (二)从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领域工作满3年,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从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领域工作满7年,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从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领域工作满5年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熟悉安全生产或应急救援方面的理论知识,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胜任评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宜选取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特点、从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领域工作满2年、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作为应急预案论证人员。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剧毒化学品经营和储存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其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非煤矿山、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和储存企业(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企业除外),金属冶炼、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应急预案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具体备案要求由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及分级管理等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中央企业驻粤分公司、省管企业(总部)的应急预案除按照上述规定备案外,应抄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其在我市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上述规定备案外,应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书面纪要(论证)材料;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完善应急预案备案的办理流程,备案受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生产经营单位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应急预案及备案情况录入到“佛山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如果遗失、破损、信息变更等情况需要补办,生产经营单位须出具补办申请、备案至补办申请期间应急预案演练、修订记录等资料,到备案受理单位进行补办。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指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演练资料应同步录入到“佛山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与参与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宜少于一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组织和参与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不宜少于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要提前进行公示告知。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要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六条  违反应急预案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的,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佛安监〔2014〕36号)同时废止。 

   

  ***: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3.应急预案评审(论证)纪要模板 

   

***1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单位名称

联系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法定代表人

资产总额

            万元

行业类型

从业人数

            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现将我单位于

      年   月   日签署发布的:

等预案,以及相关备案材料报上,请予备案。

本单位承诺,本单位在办理备案中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及其信息均经本单位确认真实,无虚假,且未隐瞒事实。

                                 (单位公章)

                                         

 

***2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经办

联系电话

传    真

你单位上报的:

等应急预案,以及相关备案材料已于   年  月 日收讫,材料齐全,予以备案。

                                     (盖章)

                                            

注:备案编号由企业备案受理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年份、流水号及跨区域(K)表征字母组成。例如,2018年,佛山市安全监管局办理某非跨区域企业应急预案备案,是当年受理的第8个备案,则编号为:440600-2018-0008;如果是跨区域的企业,则编号为:440600-2018-0008-k。各区行政区划代码分别为禅城区440604,南海区440605,顺德区440606,三水区440607,高明区440608。

 

***3

应急预案评审(论证)纪要模板

单位名称

预案名称

评审地点

评审时间

与会人姓名

单位

职务或职称

签名

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不够可加页)

评审(论证)意见

(不够可加页)

评审(论证)结论


备注:1.评审(论证)结论应选择:“评审(论证)通过”、“修改后复审通过”、“评审(论证)不通过;

     2.签名栏不够可加行、编制说明和评审(论证)意见不够可加页;

     3.评审专家资料、现场评审(论证)照片和其他评审资料附本页后。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香港小平教育基金有限公司发放资助邻水中学助学金首期款
  2. 南沙建妇儿医疗中心预计后年底竣工验收
  3. 王东要扩大中小学优质学位供给
  4.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3 23:42:00
  5. 亚金协金融智库年会落户开发区
  6. 广州地区新三板企业集体挂牌仪式在京举行
  7. 区领导李世通陈大跃同志到光塔街调研民族宗教和综治维稳工作
  8. 坛同镇三管齐下抓国奶扶贫工程项目
  9. 外国语学校和民办学校收获优质生源
  10. 田杰到广安高新区调研
  11. 奋进的城市最年轻——图说广州70年图片展开幕
  12. 2018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13. 黄埔杯第六届创青春广东青年创新创业大赛暨第二届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复赛火热开锣
  14. 2017年11月广州市白云区社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公示
  15. 黄永鸿主持召开教育工作专题会
  16. 陈志英常务副市长到我局调研对统计工作提出四点要求
  17.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召开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动员会
  18. 增城区委统战部召开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
  19. 河南省驻马店市疾控中心到广州荔湾区疾控中心参观交流实验室信息化建设工作(图)
  20. 国家四部局督查广州地铁安全工作
  21. 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执法检查
  22. 天河中央商务区整体提升项目招标情况媒体通气会顺利举行
  23.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的通知
  24. 用毛笔写汉字最受老外追捧南沙举办外籍人才中文交流培训班
  25. 邻水和喜江山美墅(一期)(二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总平图公示
  26.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召开主题教育整改落实工作汇报会
  27. 花都区各单位各街镇召开党史学习教育动员会
  28. 广州市白云区910较大爆炸事故调查通报
  29. 民生画卷越绘越美
  30. 白云区太和镇南村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炮楼口土地招标公告
  31. 全国防灾减灾与安全生产气象保障专题研究班到我区开展体验式教学
  32. 市政务办召开基评整改工作会议
  33.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小穗到帽峰山开展生态公益林立法调研
  34. 区纪委第五纪检派驻组到区委老干部局督导两个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35. 曾凯章局长带队到广州港集团调研
  36. 广州再生医学与健康实验室揭牌
  37.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38. 立行立改邻水根治油烟噪声污染
  39. 精准脱贫的邻水实践——财政扶贫篇
  40. 从府〔2017〕19号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街口街纪念碑老旧小区项目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41. 团市委徐柳书记到越秀区调研共青团工作
  42. 刘武彬到武警医院看望见义勇为物业保安员尹晓龙
  43. 张硕辅同广州市参加第18届亚运会第15届省运会的获奖运动员教练员代表座谈
  44. 金沙街关于彩滨中路和创佳路及周边道路提升与环境整治工程施工摇珠公告
  45. 白云区召开人才工作座谈会
  46. 县教育考试中心正式揭牌
  47. 市领导赴贵州开展对口帮扶
  48. 县总工会真情帮助返乡农民工实现就业
  49.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召开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现场会
  50. 白云区太和镇南村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炮楼口土地招标公告
  51. 市国土规划委赴天河区局调研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工作
  52.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解读
  53. 承办案件逾万宗挽回损失近15亿广州法援用心用情书写民生答卷
  54. 黄埔区副区长黄建强调研原萝岗区基层供销社转隶工作
  55. 县卫健局借助川渝合作经济圈打造区域最好医疗
  56. 潘建国秘书长到天河区督导临江大道东延线项目建设
  57. 3家企业入驻广州设计之都
  58. 数百经适房向困难家庭销售
  59. 广州市首个区级律师调解中心挂牌成立
  60. 黄埔区司法局举办2019年度法治业务培训班
  61. 喜迎十九大全力保平安越秀区召开特别防护期燃气安全工作会议
  62. 全区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三降一升
  63.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房建和市政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的通知
  64. 广州市体育局举办2019年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
  65. 区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66. 粤港澳大湾区高考改革试点在华南理工大学启动
  67. 张硕辅在穗会见香港青年代表一行
  68. 袁玲带队督导增城区知名品牌示范区创建工作
  69. 温国辉市长主持召开广汽发展相关问题现场协调会
  70. 县应急局启动煤矿安全蹲点督导活动
  71. 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72. 市工信委赵军明主任会见沈阳新松负责人
  73. 关于李康华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74. 广州市市长温国辉一行到温泉财富小镇开展调研活动
  75. 国家税务总局邻水县税务局2020年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情况
  76. 杨江华切实增强消防工作的使命担当
  77. 广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征集广州市政务信息化专家的通知
  78. 五一舞台剧精彩
  79. 广州市财政局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80.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开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会议
  81. 我委组织召开第四季度油气管道保护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暨管道完整性管理专题培训
  82. 黄卡到大石街调研主题教育和软弱涣散党组织整顿工作
  83. 李希马兴瑞会见美国通用电气公司拉里卡尔普
  84.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5 02:34:51
  85. 卢绮文副区长一行到鹤龙街调研提高就业质量工作
  86. 梁永副主任带队检查石桥公园公共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87. 增城区政协召开二届第56次党组(扩大)会议
  88. 我县深入贯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重拳整治环境违法行为
  89. 刁爱林副秘书长会见帕格尼尼国际小提琴大赛组委会秘书长格兰蒂诺一行
  90. 兴仁镇
  91. 6公司争夺珠江新城西塔投资60亿5年内建成
  92. 印发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失效)
  93. 广州市文物局举行2016年博物馆专业技术培训班
  94. 花都区2011年区政府工作报告
  95. 我县召开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
  96. 广州市控制吸烟办公室关于5月份全市控烟巡查执法情况的通报
  97. 广州市水务局总工程师冯明谦带队督导检查海珠区老旧小区排水设施管养工作
  98. 天河区委常委宣传部长陈晓晖一行到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展工作调研
  99. 马红安陆世泽同志到琶洲街雅郡社区调研
  100. 立体大交通构筑发展快车道——党的十八大以来邻水交通建设发展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