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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01日发表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9日

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政府资产管理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拟实行代建的项目原则上应为总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对于符合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要求的项目总投资规模可在5000万元以下。

  拟实行代建的项目,应当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作为委托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待审议确定实施代建后,由委托单位研究提出项目代建方案(主要包括代建单位选定方式、代建形式、代建费用的确定方式和奖励方式等),报委托单位的区分管领导专题会议审定。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代建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委托单位负责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代建形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形式。

  全过程代建形式:即从项目立项后开始,直至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交由代建单位实行全过程管理。

  分阶段代建形式:代建项目可分为项目前期代建和实施阶段代建,项目前期和实施阶段的分界点为完成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及该阶段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代建制项目的审批程序、监督管控方式不变。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批复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强化对代建项目设计变更的管控。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确定和条件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代建方案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省、市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三)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四)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五)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代建单位与委托单位应无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

  根据不同项目情况,由委托单位会同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代建单位的竞争资格条件;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且相关社会投资主体单位自愿无偿建设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社会全额投资建设后无偿移交政府),经委托单位按程序确认项目实施主体,编制代建方案报委托单位的区分管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后,可以直接委托代建。

  (一)紧邻城市更新单元红线,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

  (二)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红线紧邻,需与该社会投资项目同步建设,且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

  第十条  对于符合第九条相关要求的项目,基于互利共惠原则,完成以下程序的,可按项目批复总概算和项目竣工决算工程总造价间较低者的额度,给予相关社会投资主体单位资金补贴,资金补贴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保障。

  (一)代建方案中明确资金补贴的具体方案,报委托单位的区分管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同意;

  (二)资金补贴原则上在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后一次性拨付;

  (三)项目按代建方案相应条款按时完成建设任务,且工程质量优良;

  (四)代建方案或代建合同中明确的其他有关条件。

  因相关社会投资主体单位自身需求,在项目批复总概算的基础上提升绿化水平、装修材质、规格档次等建设标准的,超出批复总概算的投资部分,由相关社会投资主体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章  双方职责

  第十一条  在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下,代建单位按照国家、省、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及勘察、设计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实行招标采购。招投标全过程应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规定纳入区政府监管,招标方案相关合同签订应取得委托单位的审核认可。

  第十二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委托单位应当依法与按照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产生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向他人转包或分包代建项目。代建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建工作内容;

  (二)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三)对其他参建单位的管理方式;

  (四)代建管理目标;

  (五)代建工作条件;

  (六)代建组织机构;

  (七)代建单位服务标准;

  (八)代建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九)履约担保要求及方式、利益分享办法;

  (十)绩效考核办法及奖励办法、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十一)对造成损失的索赔方式,相关索赔金额计算方法。

  第十三条  委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会同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代建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等需求;对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及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文件提出审核意见,对招标方案、相关合同审核确认。

  (二)负责组织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用地、环保、人防、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三)负责组织代建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概预算等文件;

  (四)监督代建项目的设计质量、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进度,组织工程验收和移交,对代建单位进行履约评价;

  (五)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资金计划申请,并按月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工程款,监督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的使用情况;

  (七)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核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并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开展竣工决算评审;

  (八)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委托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及预算等文件,并经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审核确认相关内容后,以委托单位名义具体办理相关报批工作;

  (二)负责以委托单位名义具体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消防等申报手续;

  (三)负责组织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及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负责落实选择高水准的服务单位和高质量的设计方案;

  (四)负责组织有关项目建设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负责代建合同期内的设计质量、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管理;

  (六)负责按月向委托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负责协助委托单位组织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八)负责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与代建单位有合同关系的结算,按程序办理竣工决算审批手续;

  (九)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分别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委托单位,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政府资产管理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代建程序

  第十五条  委托单位负责申请立项,按程序确定项目实施代建,并编制代建方案报区分管领导专题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  委托单位按照审定后的代建方案选定代建单位,并依法签订代建合同。

  第十七条  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独立提供本单位一定数额的银行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保函额度或履约担保原则上不应低于项目概算总投资的10%,对于未批复概算的项目原则上不应低于项目匡算总投资的10%,对于前期代建的项目原则上不应低于项目匡算总投资的3%,并应在代建方案或招标文件中预先设定明确。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和代建合同要求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合同和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以委托单位名义到各职能部门办理项目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委托单位会同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规定报批。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和进度,按照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相关规定,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和代建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竣工、审计、资产移交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  代建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实施完毕,代建工作结束。

第五章  代建费用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代建费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费用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原则上不得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设计质量及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代建项目,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奖励金),原则上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上述代建单位利润(奖励金)须在代建方案和代建合同中具体列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代建费需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应在代建方案中具体列明,报区分管领导专题会议审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因代建单位违反招投标、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委托单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的,委托单位可就相关损失对代建单位提出索赔。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因代建单位的不当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终止代建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委托单位可依法终止有关合同的执行,并追究代建单位责任。代建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所代建的项目中同时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供应材料设备,或者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同一控股股东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二)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代建管理目标;

  (三)除代建费用外,代建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其优质履约的奖励金额,但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获取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利益;或与上述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和标准,损害委托单位的利益;

  (四)以围标、串标等非法行为谋取中标;

  (五)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超出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概算的,超出部分应全部由代建单位承担。但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委托单位改变建设标准和规模等因素造成设计变更导致工程费用超出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概算的,超出部分无需代建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出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如出现需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委托单位可在赔偿额确认后的15日内,从代建单位的履约担保中收取赔偿金,履约担保额度不足则相应扣减代建费用,代建费用不足则由代建单位以自有资金补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提及的“以上”“超过”“高于”均不包含本数,“以下”“以内”“少于”均包含本数,特殊说明除外。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龙华府办规〔20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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