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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8日发表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我局制定了《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2021年3月19日     

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并获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区科技计划项目。

  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四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依约、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重质求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章  验收实施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提请验收。

  组织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以提前申请验收。

  经批准延期的,项目实施期以批准文件为准。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书;

  (二)实施总结报告;

  (三)专项审计报告或者经费决算表及相关收支凭证;

  (四)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完成情况的佐证材料。

  验收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在验收申请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材料审查、集中答辩、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验收。

  材料审查验收。对医疗卫生类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验收材料,形成审核意见,必要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提出专业性意见;对非医疗卫生类项目,验收专家组在审核材料、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形成验收评价意见。

  集中答辩验收。验收专家组在审核材料、听取汇报、质疑答辩、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形成验收评价意见。

  现场核查验收。验收专家组在审核材料、听取汇报、现场考察、质疑答辩、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形成验收评价意见。

  (一)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小于50万元的项目适用于材料审查验收,必要时也可采取集中答辩验收或现场核查验收;资助额度为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适用于集中答辩验收或现场核查验收。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核查资金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

  (三)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财务专家组成。技术专家一般为3人或者3人以上,财务专家至少为1人。

  验收专家应当依照项目验收规定,科学、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评价意见。项目验收专家与被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人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回避申请。验收专家应按规定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九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综合专家验收评价,作出项目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三种。

  (一)项目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按期按质完成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验收结论为“通过”。

  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按合同约定的资助额度拨付剩余资金。结余资金按规定在2年内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二)项目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合规,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学术、技术及经济等指标无法完成,但经专家组认定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已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的,验收结论为“结题”。

  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还须退回结余资金和孳息,并提交退款凭证。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1.未达到验收“通过”或者“结题”标准的;

  2.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3.项目实施期间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的;

  4.其他验收不通过的情形。

  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除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和孳息、提交退款凭证外,区科技主管部门结合项目验收评价意见视情况追缴前期已使用资金。

  第十条 验收专家组在验收过程中认为项目未达到验收“通过”或者“结题”标准的,应当指出需要整改的原因,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整改通知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重新提交验收申请。逾期未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每个项目有一次整改机会。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使用区财政资助资金,按照规定如实记账,并对相关票据、合同等进行留痕管理。

  第十二条 验收完成后,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验收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另有规定的除外。

  区科技主管部门收到书面异议的,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处理决定并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章  项目变更、撤销和终止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验收前,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内容一般不做变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一)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伤病、死亡或者其他重大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二)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实施进度被迫延迟,确需申请变更实施期的(延期单次不超过1年、总计不超过2次、总时长不超过原项目实施期的一半);

  (三)其他需要区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情形。

  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变更申请,区科技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做出决定。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项目组主要成员等信息发生变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前,书面向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或者项目承担单位认为确有需要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撤销项目,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撤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三)撤销事由相关佐证材料。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提交的撤销项目申请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时退回全部资助资金和孳息。项目撤销后,原合同书(任务书)不再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技主管部门有权终止项目: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因经营异常、注册地迁出本区等导致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已不具备履行科技计划项目能力的;

  (三)项目逾期1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

  (四)不遵守合同书(任务书)规定,未履行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主要义务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在项目实施、规范经费使用、科研诚信和伦理、安全责任、知识产权侵权、研发成果剽窃等方面出现性质恶劣、影响较大、涉及金额较大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失信联合惩戒对项目有重大影响的;

  (七)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其他情形。

  对终止的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停止后续拨款,并结合项目实际视情况追缴前期已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研信用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出现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参照《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获资助时签订受资助承诺书的,存在违反承诺情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承诺书要求退回相关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对于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逾期1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项目、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或违反相关规定导致终止的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三年内不予受理项目相关承担主体(医疗卫生类项目为项目负责人,非医疗卫生类项目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不推荐其申报上级相关项目。

  第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退回财政资金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催告,催告无果的,通过司法途径追缴财政资金。在退回财政资金之前,区科技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不推荐其申报上级相关项目。

  第二十条 在验收管理工作中,专家组成员出现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视情况撤销专家组成员已作出的相关结论,重新组织相关评审工作。同时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不按照有关要求审核资料、偏袒特定项目承担单位、协助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重大稽核失误、违规参与评审、干扰验收成果和结果、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各项工作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区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验收管理人员对所获取的项目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擅自拍照、录像、拷贝、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项目成果的,终止或者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给国家、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有效期3年。

  合同书(任务书)实施期已到期,但在本办法生效后申请验收或者接受区科技主管部门处理的区科技计划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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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5 23:27:31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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