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货运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工作有关问题解答
1、货运车环保标志发放以及车辆鉴别的时间是怎么安排的?
自2006年8月1日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受理本市号牌的在用货运车辆“机动车环保标志”申领业务,同时,环保部门开始受理车辆鉴别工作。
本市新注册登记的货运车辆在核发车辆牌照时一并核发货运机动车环保标志。
2、哪些货运机动车可以直接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
答:根据本市实施国家机动车第一阶段排放标准的时间,以下时间段以后上牌的货车符合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基本条件,即:
(1)2001年9月1日以后上牌的柴油货车;
(2)2001年10月1日以后上牌的总质量小于等于3.5吨的载货汽车;
(3)2003年7月1日以后上牌的总质量大于3.5吨的重型汽油货车。
同时,根据本市货运机动车道路通行有关规定,低速货车(原农用车)以及外地货运车辆不能进入内环线以内道路行驶,因此这部分车辆将不发放“机动车环保标志”。
3、申领货运车环保标志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申领货运车环保标志同客车一样,只要符合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基本条件的,就无需驾车前往。单位车辆需带好车辆行驶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各一份;私人车辆应带好车辆行驶证、车主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各一份;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然后凭上述材料到车辆管辖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发放点办理申领手续。
4、能否跨区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
答:由于目前本市在用机动车辆实施属地化管理,因此无法跨区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考虑到货运机动车多为单位车辆,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采取预约登记、集中申领方式,从而方便车主办理相关申领手续。
5、如何申请车辆鉴别?
答:对在国家机动车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实施前上牌的货运车辆,原则上不予核发环保标志,但确实具有电喷、尾气催化转化器、涡轮增压等排放控制装置的,可以向环保部门委托的鉴别机构提出鉴别申请。具体情况可咨询环保热线:64695377(8:00-22:00)或12369(22:00-次日8:00),也可登录市环保局网站(www.sepb.gov.sh)查询。
6、10月1日起,地面道路限制高污染车辆通行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市政府《通告》,10月1日起将全面禁止高污染车辆在内环线以内地面道路行驶,具体的限行范围是:
浦西地区:由杨村浦路宁国路黄浦江边起向北—宁国路(不含)—黄兴路(不含)—中山北二路(不含)—中山北一路(含)中山北路(含)—中山西路(含)—中山南二路(含)—中山南一路(含)—中山南路(含)—陆家浜路(含)至黄浦江边所构成的范围。
浦东地区:由浦东大道罗山黄浦江边起向南—罗山路(不含)—龙阳路(不含)至浦东南路黄浦江边止所构成的范围。
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标志”的车辆每天7:00—22:00不得驶入上述区域。
7、取得“机动车环保标志”的货运机动车辆是否可以在内环线以内的地面道路行驶?
答:否。货运机动车要进入由惠民路(杨树浦路起)—大连路—大连西路—广中路(大连西路—中山北一路)—中山北一路(广中路—西宝兴路)—中山北路—中山西路—中山南二路—中山南一路—中山南路—陆家浜路连接黄浦江所构成的范围(含上述道路或路段),除了要取得“机动车环保标志”,还必须具备货运机动车通行证,只有两证兼备才能驶入上述区域。
8、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标志”的货车与客车的限制通行范围是否相同?
答:根据市政府《通告》,无论是货车还是客车,只要是同污染车辆,其限制通行的范围和时间都是一样的。
9、按现行交通管理规定,星期日货运车辆在内环线以内地面道路行驶将不受通行证限制,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标志”的货运车辆是否可以在这一日进入内环线以内地面道路通行?
答:根据市政府《通告》规定,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标志”的货运车辆在星期日的7:00—20:00,将继续受到通行限制。
10、静安区货运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点有以下2处:
1.上海市机动车安全技术第24检测站(府村路409号) 电话:62039646
2.上海市机动车安全技术第25检测站(江桥路22号)
电话:69117349
《静安时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