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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珠府〔2016〕65号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8日发表  

珠府〔2016〕65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1日

 

 

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行政副职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应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领导,同时负有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责任。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和奖惩。

(四)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和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六)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七)逐步建立健全市、区(经济功能区)、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八)建立健全市、区(经济功能区)、镇(街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逐级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纳入政府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十一)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奖惩体系,按照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兑现奖惩。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纪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十二)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按规定建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建立有效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联合处置机制。

(十三)组织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监督检查本级政府各行业管理部门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

(十四)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十五)按照职责范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推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组织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好综合监管、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及安全保障、应急救援等责任,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配合属地政府依法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

综合监管部门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专业监管部门指公安(消防)、质监等负有专业监管职能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及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专业管理职责。按照有关规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应用“一体系三平台”及时上报安全隐患,及时依法处理属地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移送的安全隐患和相关违法行为。

行业管理部门指除综合监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以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本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管理(监管)主体,依法对本行业(领域)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组织、督促、指导、宣传职责。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用“一体系三平台”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无执法权的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发现的安全隐患移交有执法权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对本行业(领域)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管理。

(三)依法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

(六)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承担本部门法定职责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见***)。

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职责问题,按照《珠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珠安委〔2013〕7号)执行,本暂行规定不作重复规定。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实施挂牌督办,有关部门应当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每季度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控制目标进度、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委托政府安委办对有关部门或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在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报预警预防体系,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气象、应急、安监、交通运输、海事、海洋农业、国土资源、文体旅游、市政林业、住规建、人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政企联合的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并加强灾害性天气尤其是局部地区、极端气候及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安全生产评先评优“一票否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办公室(应急办)职责:

(一)协助处理需由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协调、督促相关应急管理工作。

(二)协助处理需由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和事故,协调、配合开展事故灾难(含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和救援工作。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监管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在项目单位报送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审查有无落实国家、省和市安全生产政策内容。

(三)负责完善市内相关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鼓励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四)积极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事故隐患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等项目建设。

(五)负责国有粮库、粮油企业收购、加工、储备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六)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监管工作。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二)指导工业、科技服务业和信息服务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四)负责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的安全审查意见,作为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前置条件。

(五)负责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负责信息产业行业安全生产的指导,负责无线电台(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市防范地震工作,指导全市各区的防范地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监管工作。

教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幼儿园)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指导各类学校制定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负责各类院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校舍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车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监管工作。

民族宗教部门职责

(一)负责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负责督促落实大型宗教活动的安全措施。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监管工作。

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二)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开展消防监督、火灾扑救和重大灾害事故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参与或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对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负责审批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对爆破作业项目、焰火晚会以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负责监督检查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监管工作。

监察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监管工作。

民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技术和安全生产条件。

(二)督促民政系统相关单位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排查治理各种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三)负责殡葬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打击违法兴建殡葬设施;负责救助站、福利院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福利企业及假肢科研和生产企业落实安全工作。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监管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监督律师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指导、监督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完善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监管工作。

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二)各级财政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对资金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监管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

(四)指导、监督本级审批和分管的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六)协助市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继续教育、考核等相关政策。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监管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非煤矿山开采秩序。

(二)配合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对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负责储备土地开发、出让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监管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负责核与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及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废物、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二)按照职责分工,视情况协调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监管工作。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职责:

(一)负责在依法组织编制和审查的城乡规划中,按照规定的程序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专业主管部门意见,配合专业主管部门对涉及城乡防火、防爆、防震、防汛、防范自然灾害等安全要求在规划中落实。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筑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筑活动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参与或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三)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对其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建筑活动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四)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建设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设备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监管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指导监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包括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有轨电车运输、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行业管理。

(二)负责在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依法查处交通运输、交通工程建设违法行为。

(四)参与交通运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监管工作。

港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港口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参与港口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负责规划港区内港口(码头)建设项目、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港口(码头)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四)负责港口(码头)调度、引航、外轮理货、港口经营、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和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等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港口(码头)建设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监管工作。

海洋农业和水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负责渔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防洪设施、渔港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二)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取水、河道采砂、水土保持及河道占用许可制度;承担水库、防洪堤围、农田水利等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水利建设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农产品质量和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监管工作。

市政和林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城市照明、防洪排涝、市政排水、污水处理(污泥)、户外广告、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公园内游乐设施(特种设备除外)等市政领域的行业监管,负责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责任。

(二)负责本市的长输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本市长输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长输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义务。

(三)负责城镇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根据职责范围对城镇燃气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置。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监管工作。

商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或牵头组织的各种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规定审核安全条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外商投资、商贸流通企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监管工作。

口岸部门职责:

(一)负责口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组织口岸各工作部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口岸的安全畅通。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监管工作。

文化体育旅游部门职责:

(一)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等单位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负责监督检查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由新闻出版部门主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图书展销活动的安全,由主办部门承担主体责任。

(三)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和公共体育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对经市政府批准的以体育部门名义承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承担竞赛工作主体责任。

(四)负责旅游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对全市星级酒店、旅行社和A级景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旅游企业安全生产及制定应急预案,与市三防办共同制定台风暴雨期间景区(点)安全指引。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监管工作。

卫计部门职责:

(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三)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提供劳动者职业卫生防护知识水平;负责职业卫生所涉及职业病诊断及治疗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监管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检查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督促所出资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二)督促所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之中,与企业负责人的收入挂钩。

(三)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所监管企业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监管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

(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监管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负责职责范围内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监管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拟订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矿山、烟花爆竹和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四)经同级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五)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六)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七)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监管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监管工作。

统计部门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负责提供安全生产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为考核提供依据。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监管工作。

政府法制部门职责:

(一)负责依法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与审查。

(三)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具体工作,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监管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责:

(一)负责违法建筑、室内违法装修的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查处非法燃气经营活动、违法燃气建设工程,对燃气充装点、瓶组站、气库等燃气经营、存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组织各区(经济功能区)对沿街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对残旧、破损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招牌进行督导整治,及时清理未经审批的横幅,并报告广告设施审批主管部门,督促其责任单位和业主及时整改隐患。

(四)参与违法建筑、住宅室内违法装饰装修、非法燃气经营活动、违法燃气建设工程和户外广告设施较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监管工作。

公路部门职责

(一)指导对有管辖权的公路(含桥涵)、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负责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公路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路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三)依法对有管辖权的公路(含桥涵)建设、养护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有管辖权的公路安全设施管理以及事故多发公路路段的改造;按照《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公路违法行为。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监管工作。

人防部门职责:

(一)负责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建设及防汛、防火等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人防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督或管理责任。

(二)利用人防系统现有指挥平台、资源、设施和队伍,参与防灾救灾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监管工作。

工会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对企业职工开展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教育工作,组织、指导企业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

(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安全生产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监督工作。

海事部门职责:

(一)负责珠海辖区海域和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工作,承担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工作,查处水上交通违法案件;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海域水上渡船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外国籍船舶进出口岸及在我市港口、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管。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监管工作。

气象部门职责:

(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二)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气象防雷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监管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邮政快递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寄递的专项整治工作;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寄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负责对寄递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收寄危险化学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交寄危险化学品或在邮件、快件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以及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协助公安部门予以查处。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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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1 15:06:17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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