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市同泽实业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增环评〔2017〕102号
广州市同泽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市同泽实业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建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溪头村,占地面积为35000 m2,总建筑面积17900m2,主要建筑物包括矿渣堆场、矿渣粉磨系统、矿渣粉储存系统和矿渣粉散装发运系统、中控室、办公室、宿舍、门卫室等。主要生产S95矿渣粉,年产90万吨。项目员工40人,均在厂内住宿,不设食堂,分三班制生产,每班生产8小时,年工作300天。项目总投资1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50万元,占总投资9.55%。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17〕259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施工期产生的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和绿化浇灌,同时做好施工期水土保持措施,减少由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施工期做好施工场地的洒水降尘和围蔽工作,增加施工场地的洒水降尘次数,建筑材料和废料应密闭运输,施工场地出口设置临时洗车区,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施工噪声扰民,严禁在中午及夜间休息时间施工。合理布置施工现场,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同时设置临时隔声屏障等措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GB12523-2011)的要求。施工余泥渣土应按广州市有关规定堆放、处理,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及时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二)应按“雨污分流”的原则,合理规划项目内雨(污)排水系统。营运期项目设备轴承冷却水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厂区初期雨水、作业区域地面清洗废水收集后引至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厂区地面洒水和清洗。项目生活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B类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之严格者后排入县江河。
(三)沸腾炉的燃烧废气与矿渣粉磨后粉尘废气一起经气箱脉冲袋式收尘器收集处理,SO2、NOX、烟尘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非金属加热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之严者。
(四)营运期主要噪声源矿渣立式辊磨、空压机、沸腾炉、冷却塔等设施噪声,项目应合理布置生产设备,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采用吸声、隔声、消声及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项目各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声标准。
(五)固体废物。营运期间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运走处理,按时对各垃圾收集点及收集站进行消毒、杀虫、除臭,以免散发恶臭。
(六)应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和制度,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四、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编制验收报告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批复意见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批复后才能动工建设。
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