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工作的通知
揭市建〔2016〕56号
各县(市、区)建设(住建)局:
2011年我市获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其《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将于今年5月份开始陆续到期。为加强我市燃气行业管理工作,规范燃气经营行为,促进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的通知》(粤建城函〔2011〕139号)的规定、要求,决定开展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工作。鉴于我市现有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燃气企业,大部分企业现有的管理、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达不到新实施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配备人员数量要求,燃气企业还未能按住建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规定要求落实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未能按《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完善配备管理、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实际情况,决定向符合条件的燃气企业换发临时《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1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原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且已达到有效期限的所有燃气企业,均应按规定申请延续换发临时《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1年)。
二、燃气企业申报《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须提供的资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应急管理、生产经营、人员配备等情况,以及政府部门上一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要求整改事项落实情况);
2.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电子文档1份。表格在揭阳建设网(http://www.jyjs.gov.cn/)表格栏);
3.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任职文件或聘任合同、缴纳社保和工伤保险凭证等)、所取得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
6.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并经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燃气设施安全评价报告书。如有新增燃气设施的,需提供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燃气设施总平面布置竣工图,管道供气区域平面图,相应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并经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燃气设施安全评价报告书及备案的回执文件;
7.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槽车(船)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内的《气体充装证》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原件及复印件,主要包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设施(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经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9.企业的气源情况:燃气质量检验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10.企业所属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的备案登记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注:提交的资料中有原件及复印件的,原件校对后退回,复印件存查;第1,3~11项的纸质材料要求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延续换证申报、办理程序
1.燃气企业按要求将延续换证申报资料送所在地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2.各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企业送审申报资料的齐备性、真实性、有效性及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综合审核意见;
3.燃气企业持经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的申报资料到揭阳市行政服务中心揭阳市住建局服务窗口申报;
4.服务窗口受理后,市住建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组织现场核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临时《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1年),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有关要求
1.各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开展燃气企业延续换证审查工作的同时,全面开展燃气企业、燃气供应站
(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的清理整顿,清理整顿燃气市场,坚决查处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对无证经营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企业,要责令立即停业或落实整改。
2.鉴于我省目前未能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开展燃气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工作,燃气从业人员未能按规定要求经培训、考核获取住建部统一印制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本次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延续换证,有关人员的培训资格证书采用原经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发放的燃气从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3.在临时《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燃气企业应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六)的规定、要求完成整改,配备相应数量的管理、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
4.在我省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工作开展实施后,燃气企业应按照住建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广东省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的要求和安排,组织本企业有关人员报名参加培训考核,在一年内完成本企业燃气从业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确保企业有关从业人员数量达到《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的人员数量,并按要求考取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燃气企业在完成整改并符合《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后,可重新申报延续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5.首次申报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燃气经营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揭市建城〔2016〕14号)规定的条件、要求进行申报、办理。
(联系人:林洁伟,联系电话:829168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