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办理社会团体登记的企业或个人。
二、法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令第666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 ***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三、申请条件
(一)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
(二)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符合条件的活动资金;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自登记管理机关名称预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四、申请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详细要求备注
(一)成立登记申请书
写明拟成立社会团体的背景、理由、性质、宗旨、主要业务、活动资金及来源、住所、会员及分布情况等,于规定时间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的条件;发起人签字或发起单位盖章。A4纸打印,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明确同意该社会团体成立,明确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明确其开展活动的主要业务范围;直接登记类的不提交。原件1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等A4纸打印,每表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四)《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由选举产生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加盖印章。A4纸打印,原件3份,附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五)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A4纸打印,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1、租赁的住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2.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住所:提供房产所有者证明(应详细说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如为其他组织或个人租赁后无偿提供的,提供租赁者的证明(应详细说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涉及需提供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供复印件并由产权单位盖章或所有权人签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应为货币资金,应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原件1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七)会员名单须个人会员签字、单位会员盖章。A4纸打印,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八)《社会组织成立基层党组织承诺书》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A4纸打印,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按示范文本书写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到井研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核准后的章程;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收件通知书到井研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注:1.取件时取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及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各1份存档,领取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2.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社会团体须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注意事项
(一)成立登记社会团体须事先取得《社会团体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后筹备召开首届会员(代表)大会,并邀请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参会监督,再备齐成立登记的相关材料到井研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接件窗口受理。在申请登记前,发起人(申请人)持《社会团体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在银行(不指定)开立验资账户,存入不低于3万元的注册资金,持存款凭据找会计师事务所(不指定)出具登记需要的“验资报告”。
(二)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有实事证明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出现第十三条禁止准入情形的,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准入情形的,民政部门不予登记;对骗取登记的,民政部门将予以撤销登记。请在申请前认真查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相关行业及领域内的法律法规。
(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职、退(离)休公务员(含参公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名誉职务);国家行政机关(含参公单位)不得作为社会团体会员,否则不予登记。请查阅“乐山市社会组织管理网”(百度搜)“行业咨询”栏目《在职、退(离)休公务员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相关规定摘要》,并咨询组织人事部门。社会团体负责人只能担任一个社会团体(包括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否则无法进入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四)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后,社会团体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事项纳入日常管理服务内容,申请人向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接件窗口递交相应材料,限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