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出台遂宁市安全生产事故警示制度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效能
为促进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强化问责,努力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近日,遂宁市出台了《遂宁市安全生产事故警示制度》(遂市安委〔2013〕13号)。
该制度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将由市安办对所在县(区)、园区、部门(行业)或有关单位发出事故警示通报。一是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二是连续重复发生同一性质死亡事故的,三是每季度发生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超市政府下达指标的,四是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经举报查实的,五是发生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六是重要特殊时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上级领导批示要求警示的事故。被警示通报的县(区)、园区和相关单位在接到警示通报后,必须立即研究落实,提出整改措施,并于1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下发警示通报的部门。
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含中、省在遂和市属重点生产经管单位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由市安委会进行约谈。约谈内容形成约谈会议纪要。被约谈单位要根据约谈要求,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在会议纪要下发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安办、市监察局。被约谈人不接受约谈或未按照规定参加约谈的,由市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被约谈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被约谈后未按照要求整改、问题依然突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未按要求整改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的责任。市安办、市安监局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被约谈警示的单位名单,并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在市政务中心公布被约谈警示的生产经营单位(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此规定的发布将有效督促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切实促进我市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扭转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