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调整全市工伤认定审批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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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13日发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伤认定工作,提高工伤认定工作效能,市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3月1日起调整我市工伤认定审批管理权限。调整后,我市范围内,除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和在省本级注册登记但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且住所地在中心城区的用人单位,以及在市本级参加工伤保险但住所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外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工伤认定仍由市局审批管理外,其余职工的工伤认定按“属地管辖”原则由市局委托下放各区(市)县、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人社部门审批管理,将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就近就地申办工伤认定。(局工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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