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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发〔2014〕69号)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6月03日发表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委、办、局组织(人事)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现将《武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11日

 

 

武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行为,提高招聘工作质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应当实行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和已转制为企业的,其人员招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统筹谋划、需求导向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加强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坚持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  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由组织、编制、财政、人社部门共同成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承办具体招聘工作。

市直主管部门(含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下同)、各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分别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本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公开招聘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进行,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具备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四)具有适应岗位职责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事业单位不得设置与岗位职责要求无关的应聘资格条件或歧视性条件。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招聘外国人或港、澳、台地区人才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工作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报名,审查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考核;

(六)确定拟聘人员,公示聘用结果;

(七)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制定方案、发布公告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结合全市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空缺等情况和用人需求,研究制定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当包括招聘的岗位类别、资格条件、招聘人员数量、招聘时间与形式、考试的内容与方式、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等内容。

第十四条  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指导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和工作需要,按照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案。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案须经市直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各区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案须经本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实施。

第十五条  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并在市级组织、人社部门网站统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主要包括招聘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形式、考试方式与时间、报名方法等内容。公告发布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招聘单位在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下,按照招聘公告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报名人员的年龄、学历学位、毕业学校、专业等信息。同一招聘岗位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确属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的,报经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比例限制。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考试,一般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笔试工作由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笔试主要包括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其中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当侧重专业知识考试。笔试试题一般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分类命制,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履行招聘岗位职责应具备的能力素质。

第十九条  面试工作由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筹组织。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方案,明确面试工作的内容、方式程序、考官组成、实施步骤、纪律要求等内容。具体面试工作,由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市直主管部门按照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方案的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方案,制定各区、各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情景模拟、实际操作和能力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表达能力、分析问题能力、实践能力、心理素质等能力素质。面试可委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考试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命题和考试服务。

第二十条  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的高低,按照同一招聘岗位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1∶3的比例,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面试之前如出现缺额,报经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同一招聘岗位招聘人数与实际参加面试人数的比例达不到1∶3的,可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剂。调剂后仍达不到开考比例,但确属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的,经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开考。

第二十一条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经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直接进行面试,且不受面试比例限制,其面试成绩计入综合成绩。

第二十二条  面试考官应当由7人组成。一般应当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招聘单位选派的考官组成。

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面试考官的培训,提高面试考官的能力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

第二十三条  面试结束后,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按招聘公告确定的权重比例计算考生的综合成绩,并及时对外公布。

应聘人员对本人考试分数、考试名次有异议的,应当在考试成绩公布三天内向组织考试的单位或部门申请复查,组织考试的单位应予以受理。复查范围限答卷漏评、分数漏记、错记、录入差错、排名差错情形。确有差错的,应当予以更正。

 

第五章  体检和考察

第二十四条  进入体检、考察的人员,按照招聘岗位的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按1:1比例依次确定。

第二十五条  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组织进入体检、考察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招聘单位根据行业相关规定和岗位实际情况,报经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适当增加有关体检项目。

除***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中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第二十六条  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存有疑问的,本人可向组织体检的单位申请复查。由组织体检的单位另行指定医疗机构重新体检一次作为最终结果。

因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出现空缺时,招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递补意见,经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在应聘同岗位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人选。体检不合格的,由招聘单位告知考生本人。

第二十七条  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考察组一般由招聘单位组成,考察组成员不少于2人。考察采取谈话核实、实地查核、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了解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考察应当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应当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分析评价,认真撰写考察报告,提出拟聘人选建议。

 

第六章  公示和聘用

第二十八条  招聘单位按照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情况以及拟聘人员基本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公示结束后没有问题反映,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新进人员认定登记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第三十条  聘用人员是在职人员的,应当提供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证明书。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应提供原单位书面同意其调(流)动的证明书。

第三十一条  招聘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相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确定人事聘用关系。

第三十二条  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不合格的,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组织、人事、劳资、财务、纪检、监察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招聘工作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监督的职责,对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不如实、准确、完整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影响聘用结果的;

(二) 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条件的;

(三)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体检或考察过程中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作弊的;

(五)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六)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七)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的,由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视情况责令纠正或宣布招聘无效;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经编制部门批准、纳入市或区级财政供养、按照员额管理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选聘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意见》(武人〔2003〕14号)及其配套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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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0 15:34:58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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