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物价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市政府颁发的《揭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4号),我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现将办理价格调节基金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纳义务人: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揭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筑安装、发电、银行、证券、保险、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烟草企业。
二、申报缴纳时间:缴纳义务人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前申报缴纳上一季度应缴基金。2011年第一季度应缴基金应在4月25日前申报缴纳。
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建筑安装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申报缴纳。
三、申报缴纳程序: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物价部门委托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缴纳义务人的申报事项。缴纳义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纳的价格调节基金。
四、逾期不申报缴纳的,将按《揭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
市物价局咨询电话:8768628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