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大对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拒执责任追究
8月29日,记者在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通报会上获悉:省纪委、省高院、省监察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对妨碍、抗拒和不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实行责任追究的规定》,对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妨碍、抗拒和不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责任追究有了明确规定。
一个时期以来,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妨碍、抗拒和不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时有发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党政机关公信力,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为有效预防和对妨碍、抗拒执行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由省高院提议,省纪委、省高院、省监察厅联合制定出台了此《规定》。
《规定》明确了追究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拒执责任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滥用权力,非法干预、阻碍案件执行;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执行;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其它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同时,规范了追究责任的程序。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在执行中妨碍、抗拒和不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执行法院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于典型案例,由纪检监察机关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纪委、省高院、省监察厅予以联合通报,必要时进行媒体曝光。法院在执行中发现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有其他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的,应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
省高院执行局局长贾治国说,该《规定》的贯彻实施,对于促使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协助法院依法执行案件,有效改善执行环境,将起到重要促进作用。(记者:李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