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医保费征缴专用票据管理使用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医保费征缴专用票据
管理使用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各代收单位:
为加强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专用票据管理,保障城镇居民及时享受医保待遇,现就做好城镇居民医保费征缴专用票据管理使用情况自查工作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查时间。3月24日-3月31日。
二、自查内容
1、2008、2009、2010三年领用的城镇居民医保费征缴专用票据(我市一直使用的是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费专用票据)管理使用情况,具体要分年度查清票据领取、使用以及未使用情况,认真填写《城镇居民医保费征缴专用票据清查情况明细表》(表格附后),并经清查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做好2008年以来城镇居民医保费征收情况自查工作,具体查清各年度缴费人数、缴费金额,缴费人数、金额应与专用票据记录相符;查清各年度保费上解情况,上解金额应与征缴金额一致;查清专用票据领取、使用、未使用情况,票据领取份数应与已使用、未使用票据份数相符。自查情况要形成自查报告,对票据记录金额、征收金额、上解金额不相符的,对票据领取份数与已使用、未使用票据份数不相符的,要分别说明原因。
三、要求
各代收单位要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医保费票据管理使用自查工作,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认真组织自查。自查报告连同专用票据(包括已使用票据和未使用票据)、《城镇居民医保费征缴专用票据清查情况明细表》,请于3月31日前报送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城镇居民医保费征缴专用票据清查情况明细表 | ||||||||||
代收单位(章): | 年 月 日 | |||||||||
征缴年度 | 票据领取情况 | 已使用票据情况 | 未使用票据情况 | 票据使用人签字 | ||||||
本数 | 份数 | 起止号码 | 本数 | 份数 | 起止号码 | 本数 | 份数 | 起止号码 | ||
2008-2009年度 | ||||||||||
2009-2010年度 | ||||||||||
2010-2011年度 | ||||||||||
合计 | ||||||||||
备注:1、本表一式两份,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一份,代收单位留存一份。2、各代收单位若票据本数较多,且各本之间号码不连贯,请分别注明票据起止号码。3、票据领取数量等于已使用、未使用票据数量之和。 | ||||||||||
填表人: | 清查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