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2021年青年就业见习岗位的通知
为做好我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2021年度就业见习岗位”征集工作。
一、见习单位征集条件
1、 就业见习单位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生进行正规有效的管理,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
2、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有专门的实训指导人员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见习工作条件,有利于青年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3、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
4、对规模较大、发展前景较好、集中安排见习岗位多的企业优先确定为见习单位。
二、见习对象和期限
1、我省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指取得相应毕业证书,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至签订《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之日期间没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且《就业创业证》(持外省《就业创业证》人员,须在我省见习单位所在地重新办理《就业创业证》并注明相关信息,下同)中未登记过就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非毕业年度内的毕业生须进行失业登记。16-24岁失业青年指自身份证所注出生日期起,年满16周岁至24周岁,初、高中肄业或毕业未继续升学,且《就业创业证》中登记失业的人员。
具体见习期限按照见习岗位的技术含量和见习需求确定,参照岗位目录。
三、见习政策执行
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300元/人,指导管理费标准为5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
四、见习补助资金的申领及拨付
见习单位在本年度见习全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见习补助资金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见习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将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相关情况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见习补贴资金申请单位的银行帐户。
五、申报程序
1、准备相关审核要件:
①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计划见习单位申请表》;
②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③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开户银行、开户帐号;
⑤单位简介(包括单位性质、经营项目、成立时间、法人、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提供的见习设备情况、食宿条件等信息)。
2、将以上申报材料报送区劳动就业局就业服务股审核认定。 联系电话:0421-3721188 150****6336
联 系 人:林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