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须谨慎合同到期也会违法
2017年12月,职工李某认为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强行与处于孕期的本人解除劳动关系违法,为此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产假期间工资及生育医疗费用总计115181.25元。经仲裁委调查了解,李某2011年12月21日到用人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五年期劳动合同,2016年8月怀孕,2017年1月1日用人单位下文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认为该公司是在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与劳动者解除的劳动关系,该行为不属于非法解除。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公司支付劳动者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产假工资、生育医疗费用共计***799.80元。
本案中,劳动者李某作为孕妇属于劳动法律法规保护的特殊群体,享有法律赋予的“特权”,被申请人公司只注意到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这一客观事实却忽视了劳动者是一名孕妇,属于法律特殊保护的群体,最终为这一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特别在处理解除劳动关系时要审查劳动者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以免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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