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对兴义市人民医院等进行年度服务质量考核
为加强对协议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根据《黔西南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州人社发〔2016〕38号)文件精神。黔西南州近期拟对州人民医院、中医院、兴义市人民医院进行年度服务质量考核。
考核工作由州医保经办机构、州人社局医保科、兴义市、义龙新区医保经办机构共同实施,内容为2016年度协议执行情况,考核时间2017年4月13日-4月21日。
根据《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州人社局发〔2013〕11号)文件精神,协议医疗机构年度考核评分按百分制计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日常检查各占50%。
协议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总评分与医疗机构质量保证金返还比例挂钩,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时,按上年度医保结算费用在1000万元以上的,预交医保结算费用的0.1%作为质量保证金,上年度医保结算费用在2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预交医保结算费用的0.5%作为质量保证金,上年度医保结算费用200万元以下的,预交医保结算费用1%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年度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及综合评定分值予以按规定返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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