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出台
为加强和规范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委 [2010]13 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于近日出台,并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个人账户由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
个人账户包括当年资金和历年资金。当年资金是指当年度内预设的个人账户资金,历年资金是指历年累计结余的个人账户资金。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含急诊,下同)医疗费及在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购药的费用。历年资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按规定应由个人自负或自理的普通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购药的费用。
个人账户当年资金自参保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当月起建立。划账基数按以下标准确定:1、在职职工以本人缴费基数为基数;2、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为基数;3、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基数,其中上年度本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高于省平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为基数。划账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1、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个人按月缴纳的2% 部分;另一部分根据不同年龄段确定:35周岁(含)以下0.4%,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0.7%, 45周岁以上1%。2、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为:35周岁(含)以下 0.4%,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0.7%,45周岁以上1%。3、协缴人员协缴期间每年的个人账户资金按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总额的50%(扣减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困难救助资金后),按月划入其个人账户历年资金。4、退休人员划入比例为:70周岁(含)以下5.8%,70周岁以上6.8%。
参保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到医保经办机构查询个人账户信息,也可通过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网站或电话语音查询系统查询个人账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