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和办学水平评估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推动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诚信办学和提高服务水平,依法履行审批机关监管职责,规范办学行为,促进诚信办学,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郑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及办学能力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及评估对象
2011年6月31日前经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法接受审批机关的年检。其中对2011年12月31日前办学满三年以上者,进行办学水平的评估。
二、年检、评估内容及要求
对于2011年度正常开展培训活动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分以下两大类进行检查:
(一)办学必备条件指标
包括规范办学、人员条件、固定资产、办学场所、财务管理等五项必备性评估指标。
1. 核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登记事项和变更登记事项执行情况。包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使用名称与核准名称是否一致;办公、办学地点与核准地是否一致;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与核准的是否一致;培训类别和层次与核准的是否一致等。
2. 核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资格,学校人员配置,办学经费、资产和财务状况,办学规模、场所、设施、设备条件是否符合郑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条件。
(二)培训规范性指标
1. 核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情况;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情况;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情况;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及财务状况等。
2. 核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符合规定的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完善教学(实习)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行政及财务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规章制度和相应的实施办法以及执行情况。
对于必备条件指标不符合评估标准的,列为限期整改学校,并即时终止对规范性指标的评估。在必备条件指标整改合格后,于整改复评期间再进行规范性指标评估。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2012年4月16日前做好年检的各项准备工作,并进行年检工作布置、发布年检公告。
(二)自查及报送材料阶段
1.自查。2012年4月16日起,各职业培训机构申领或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hazz.hrss.gov.cn)年检评估通知和年检报告书,对照《郑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表》进行自我检查。要全面理解年检指标的内涵,逐项逐条进行检查对照,力求做到依据充分、评分准确。在自评中发现不足的要进行自我整改、自我完善,并将整改后的自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
2.报送材料。各培训学校须于2012年4月20日前按行政管理关系将下列材料分别报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1)上年度工作总结和自查报告;
(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报告书(***1)一式两份;
(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表》(***2);
(4)学校上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报告必须附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自有固定资产明细表(包括设备名称、帐面价值原值、评估价值净值等)〕;
(5)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师资信息表(***3)。
(三)审核评估阶段
2012年4月23日起,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培训学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评估小组***实地检查评估,本着公开透明的方式,按照《评分表》逐项审核打分。并于2012年5月18日前将年检及办学能力评估情况分类汇总,形成书面报告。
(四)年检结果处理及反馈阶段
对年检合格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办学能力评估级别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对年检、评估不合格的培训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内不得招收新学员。对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培训学校,依法予以处理,情形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和办学能力评估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确认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继续办学资格的一项制度。各培训学校要高度重视年检和办学能力评估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本学校的自查和自评工作,认真准备、填写年检材和办学能力评估料,并按规定时间报送。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至年检和办学能力评估截止日(2012年5月18日)仍未申报参加年检和办学能力评估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公告。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吊销办学资格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予通过年检,按照年检不合格处理。
(四)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和办学能力评估材料直接报相关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并将年检和办学能力评估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联系地址:郑州市委北院3号楼102室
联系电话:67175638,67186162
***1:. 郑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报告书.doc
***2:郑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能力评估表.doc
***3:郑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师资信息表.doc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