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赘女婿离家出走空房妻子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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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5月03日发表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灌溪法庭对一起离婚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准予张某与新婚不久便以未受家庭重视为由,“离家出走”四年的丈夫李某离婚。
被告李某与原告张某于2006年经他人介绍认识, 2007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李某入赘到张某家。结婚不久,李某以在张家不受重视为由离家出走,直到张某2008年生下小孩才回家。李某在家仅住了几天后又外出打工,出走后便不再与家里联系。张某无奈之下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由李某承担儿子的生活费。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庭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李某两人在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感情不和,而且从2008年一直分居至今,可以认定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应支持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准予离婚。婚生子由原告张某抚养并随其生活,由被告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院 庄伏云、马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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