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源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回应工作规则(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晋源区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回应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规定,参照《晋源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备案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的举报事项回应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晋源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政策制定机关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线索。举报地址:晋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贞观街32号四楼价监股,举报电话:6592706。举报人请提供政策制定机关名称、政策措施名称,涉嫌违反的相关事实依据等内容。
第四条 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原则,填写《晋源区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线索分送通知书》,将举报线索分送政策制定起草机关负责处理。对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回应;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经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回应。
第五条 对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转送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第六条 政策制定机关接到转送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对举报人作出以下回应:
(一)反映的情况不属实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有关情况。
(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
(三)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将举报线索回应情况书面报告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八条 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政策制定机关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对其处理情况进行复核。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向政策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由政策制定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规则适用于晋源区行政区域内区级政策制定机关。
第十条 本规则由晋源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