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药品目录对应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定点医院:
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整和制定了《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新《药品目录》)和合人社秘[2010]4***号文《关于转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我中心现将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药品目录》对应落实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录对应工作
(一)目录对应要求
请各工伤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认真做好《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落实工作。
统一执行《药品目录》,药品目录编码统一采用医保编码,前期各定点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对应工作可以适用于工伤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重点是:工伤保险涉及将仅限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的21种西药品种对应工作,生育保险注意涉及到将仅限生育保险基金使用的4种西药品种对应入;确保参保人能够按新目录使用,适时保障参保人的用药范围和用药水平。
(二)时间安排
1、第一阶段:目录对应工作
至,各医院按要求做好对应工作。可直接在前期职工医疗保险目录对应基础上将工伤保险、职工生育保险目录对应录入。
2、第二阶段:目录审核导入
至,各客户端定点医院将对应好的目录报送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经专管员审核后导入中心服务器。其它HIS系统接口医院自行对应。
3、第三阶段:过渡结算工作
职工生育保险须办理在院结算;工伤保险须办理出院结算。
4、第四阶段:目录切换
零时起同时开始切换工伤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数据库。
(三)工作要求
此次目录对应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医院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目录切换要严格测试、平稳过渡,医院医保办要积极协同医院信息部门以及HIS系统开发商共同做好目录切换工作。
二、新目录的执行时间问题
依据合人社秘[2010]4***号文《关于转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2010年版《药品目录》自执行。为确保参保人员能够按新目录享受待遇,对至结算的在院人员,涉及新药品使用的可以作补充结算;中心工伤保险、职工生育保险手工结算工作从执行新目录,确保参保人的用药范围和用药水平。
附:《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对应和切换工作实施方案》
合肥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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